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20]311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
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
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1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沪深3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
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
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
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1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
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
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四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
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综合解决方案业务部、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
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
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
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的拟订;牵头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
品和投资体系以及机构业务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