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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2月23日
送出日期:2023年02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弘裕一年持有期混
合A 基金代码 011052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02月04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
每笔认购/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满一年后每
个开放日开放赎回
基金经理 李君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9年07月01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注:无。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弘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
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永续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
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在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含到期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投资
策略;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
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
×5%(经汇率估值调整)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
(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
率
备注
申购费
M <100万 0.80%
100万 ≤ M < 500万 0.40%
500万≤ M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N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
其他费用 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股票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
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
在价值的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港股通标的股
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2)股价波动的风险;3)汇率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
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8)港股通
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10)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11)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12)其他可能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
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
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合约标的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损失。另外,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
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
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
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故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7)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
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2、普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
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本次更新详见2023
年02月22日披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3只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
告》)。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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