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因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大会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由原2022年6月12日延长至2022年7月12日)17:00止。2022年7月1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大会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延长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尊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时间的公告》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