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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聚利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2月8日
送出日期:2024年2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聚利87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11083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2月2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87个月开放一次
基金经理 张沛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3年7月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银河聚利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6个月、结束后6个月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相应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投资策略根据基金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和开放期内投资策略。 1、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杠杆投资策略、现金流管理策略、再投资策略和持有到期投资的策略。 2、开放期内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做好流动性管理,以满足投资人的赎回要求,防范流动性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封闭期首日对应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图中市值占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0.4%
1,000,000≤M<5,000,000 0.2%
M≥5,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 N<7日 1.5%
7日≤N<30日 0.1%
N≥30日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产生的费用和税收,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品种,需要承担
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2)本基金为定期开放运作,因此投资者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赎基金份额的风险。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
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
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
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5)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
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2、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未知价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6日《关于准予银河聚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8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
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聚利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聚利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河聚利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