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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广发聚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存托凭证纳入广发聚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11138,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涉及的章节主要包括:“前言”“基金的投资”及“基金资产估值”等部分(详见附件)。
1.《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明确“投资范围”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3.“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如下:“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5.“估值方法”部分增加了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的相应修改。
二、关于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上述修改事项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外,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2024年4月29日生效。
三、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广发聚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八、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
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新增)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沪港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删除,以下序号对应调整)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
告的日期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的
日期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本基金各类型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
许进行相互转换。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105室一49848(集中办公区)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号2608室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
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三、投资策略
……
(二)股票投资策略
……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新增)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新增,以下序号对应修改)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四、估值方法
……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
……
四、估值方法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新增, 以下序号
对应修改)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
后并公告之日止。
……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以上内容对应修改。 根据以上内容对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