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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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18日《关于准予浙商
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32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
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
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份额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
险等。此外,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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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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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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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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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智选食品
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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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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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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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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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
6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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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 3 年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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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联系人:郭梦珺
联系电话:021-603508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 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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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 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
所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
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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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 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
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 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 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 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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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腾先生,1988 年生,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2015 年 8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
部部总经理助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陈鹏辉先生,1984 年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