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6] 1446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另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
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
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
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
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
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
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
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
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H类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和赎回;T日申
购的H类基金份额,T+2日可卖出和赎回。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
券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及监事会成员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5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9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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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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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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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25、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
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销售机构:指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
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1、上海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投资
人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
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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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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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现收益;
54、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5、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场内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
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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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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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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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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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