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 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 基金费用........................................................................................................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七、 违约责任........................................................................................................ 3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 其他事项........................................................................................................ 3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注册资本:871,393.3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简
称“《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
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
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9)、13)、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
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
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
准),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
/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收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
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