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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12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1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销售 39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融资 4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三部分业务规则 67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七部分其它事项 71
基金合同摘要 72
1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核准并不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2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
关中介机构、基金发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购
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
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
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
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指《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
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
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6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
第二部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类型:契约型
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
三、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过对投资对象价值和成长动力的把握,风格动态配置,
以资本增值和现金红利的方式获取较高收益。
四、 基金规模
本基金规模不设上限。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详见本合同第三部分。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或后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8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相互转换
规则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募集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认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
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
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或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或赎回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 份额
认(申)购费
率(前端)
A 类基金份额认(申)
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1.0% 1.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 0.8%
500 万元以上 (含)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A 类基金 份额
认(申)购费
率(后端)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6% 1.8%
10
1 年— 3 年(含) 1.2% 1.5%
3 年— 5 年(含) 0.6% 0.8%
5 年以上 0 0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
7 天以内(不含 7 天) 1.5% 7 天以内(不
含 7 天)
1.5%
7 天到一年(含一年) 0.5% 7 天到 30 天
(不含30天)
0.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超过 2 年 0%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1000 元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4.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
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
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1.2%=12元
净认购金额=1,000-12=988元
认购份数=(988+0.46)/1.00=988.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
后一共可以得到988.46份基金份额。
例二:假设例一中的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11
认购份数=(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
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基金份额。其中以募集期间利息认购的 0.46 份基金份
额,不论何时赎回,均不需交纳后端认购费。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12
第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13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14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用于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手续费后,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
15
不低于赎回费的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如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A
类或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上,A类或C类基
16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A类或C类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7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18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
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
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前述比例。
19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 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1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
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
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
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
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
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
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
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
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
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
22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9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4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调高销售服
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25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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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
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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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求偿权;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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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一)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9、 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二)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它情形。
二、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30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
32
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2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1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33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34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 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
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介公告。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5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36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更换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管
37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更换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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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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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
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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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该享有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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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过对投资对象价值和成长动力的把握,风格动态配置,以资本
增值和现金红利的方式获取较高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理念是:把握价值成长动力、风格动态配置、追求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衍生产品、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采取自下而上策略,以价值、成长
动力为主线,根据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精选估值处在相对安全边际之内,并且具备良好现
金分红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根据东吴成长动力评价体系精选成长性高、公司素质优秀和良
好成长型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在价值和成长风格配置上,根据未来市场环境判断结果,动态
调节投资组合中价值股和成长股的相对比例,降低基金组合投资风险,追求主动投资的超额
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并根据东吴双动力评价体系精选股票构建组合,
东吴双动力评价体系具体由以下两个动力评价体系组成: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和东吴成长
动力评价体系。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构建程序如下:
1)根据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构建价值型股票池
本基金价值型股票池是从股票估值安全边际和分红能力安全边际两个层面进行构建的。
我们认为,当一只股票被市场低估,并且还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能力时,该类型股票就存在价
值动力。这种价值动力不仅体现在估值优势和获取稳定收益上,还表现在全流通环境下的并
购价值。
本基金价值型股票池具体构建流程是:首先,严格执行估值相对安全边际(以市场平均
市盈率的 0.75 倍作为股票估值安全边际),选出正常化市盈率 NPE(NPE=最新股价/(5 年平
42
均 ROE*最新净资产))指标值低于估值安全边际的股票。其次,在估值相对安全的股票里,根
据分红能力安全边际选择分红能力强的股票作为本基金价值型股票池。其中,本基金选择正
常化市盈率指标衡量股票估值是否处于安全边际之内,该指标首先根据上市公司历史数年盈
利能力计算得到正常化每股收益(Normalized Earnings),其次将最新股价除以正常化每股
收益据此得到 NPE,该指标可以很好捕捉市场对公司股票过度反应带来的投资机会。对于分红
能力的衡量,本基金选取上市公司股利、股息率(每股股利/股价)、以及分红稳定性指标衡
量上市公司分红能力。本基金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和标准见表 1。
表 1 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
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
估值安全边际 1、正常化市盈率 NPE<=0.75 倍市场市盈率
分红能力安全边际
2、5 年平均每股收益 EPS>=0.20 元 和 5 年平均每股股利
Div>=0.10 元
3、5 年平均税后股息率 D/P>=一年期税后存款利率(现为 2.025%)
4、分红稳定性系数 DE>=0.60
注:分红稳定性系数=分红年数/上市年数,其中,分红年数取得是最近 5 年分红年数;对于“上市年数”取
值标准如下:上市 5 年以上的公司,“上市年数”取值为 5 年;上市 5 年以内的公司,“上市年数”取值为实
际上市年数取整加 1。
2)根据成长动力评价体系构建成长型股票池
本基金成长型股票池是基于上市公司未来净利润增长率和公司素质评价基础上构建的。
DCF 价值模型指出,企业内在价值取决于企业未来自由现金流和折现率。成长所带来的未来现
金流的增加无疑将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企业内在价值的提高将会表现在股价上升上。投
资于成长性高、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是投资获取高收益的有效手段。
本基金成长型股票池具体构建流程是:首先本基金充分利用本公司行业研究员的盈利预
测数据,并结合至少有 3 家国内研究机构做过盈利预测数据的上市公司,初步筛选出未来两
年每年净利润增长率超过 1.5 倍 GDP 增速,但不低于 5%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未来增长
潜力股票池”。其次,本基金在“未来增长潜力股票池”基础上,根据公司素质评级,精选公
司素质评级为优秀和良好的股票作为具有成长动力的股票,组成本基金成长型股票池。本基
金东吴成长动力评价标准见表 2。
表 2 东吴成长动力评价标准
类别 评价标准
成长性 未来两年每年净利润增长率>=1.5 倍 GDP 增速(但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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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素质 公司素质评级处于优秀和良好。
注:公司素质评级内容具体包括:1)核心竞争力;2)产品线;3)资产质量;4)风险水平;5)与投资者
关系,及透明程度。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3)本基金股票池的构建
将由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构建的价值型股票池和由东吴成长动力评价体系构建的成长
型股票池合并,作为本基金股票池。
本基金股票池具体构建过程见图 1。
图 1 东吴双动力基金股票池构建过程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是:基础
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与之相对应,本基金分
别采取利率预期策略、骑乘收益率策略、相机抉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结
合投资策略的制定构造债券组合,分别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
在债券品种选择上,本基金遵循相对价值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现券的相对价值原则指选择到
期收益率处于收益率曲线上方的个券,在到期收益率接近的券种之间,选择久期较短者,在
久期接近的券种之间,选择凸性较大者;本基金在品种选择上优先考虑流动性高的个券。
成长型股票池:
成长性高、有持续成长能
力
公司素质优秀和良好
价值型股票池:
估值相对安全
分红能力强
东吴价值动力
评价体系
基
金
股
票
池
东吴成长动力
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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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作策略
在操作策略上,首先,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策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对未
来市场运行趋势给出判断,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衍生产品、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
其次,采取自下而上策略,以价值、成长动力为主线,根据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精选
估值处在相对安全边际之内,并且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根据东吴成长动
力评价体系精选成长性高、公司素质优秀和良好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在价值和成长
风格配置上,根据未来市场环境判断结果,动态调节投资组合中价值股和成长股的相对比例,
降低基金组合投资风险,追求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
基金经理及操作小组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结合未来市场结构性变化
趋势的判断,来相机动态调整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配置比例。如果判断未来市场环境处
于平衡状态,则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均衡配置;如果判断未来市场环境属于强势环境,
则增加成长型股票配置比例;如果判断未来市场环境属于弱势环境,则增加价值型股票配置
比例。具体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配置关系见表 3-4。
表 3-4 价值型和成长型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市场环境 强市 平衡市 弱势
比例配置 成长型>价值型 价值、成长均衡配置 价值型>成长型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比较基准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
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
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份债券的流动性较
高,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
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45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
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
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
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
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
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
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
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
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
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在股权
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权证、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46
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
之符合比例;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8)、(9)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7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
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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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在得到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后进行融资。
4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费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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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51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52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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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54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55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估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5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银行汇划费用;
6、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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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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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默认分红方式为获取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50%;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9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书,予以公告。
6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61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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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63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4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6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下列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66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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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变更若实质
变更了《基金合同》,则应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达成决议。
68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
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三、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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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0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
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1
第二十七部分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72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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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
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4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1)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75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6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
账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77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9)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
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78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第一,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79
第二,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第一,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第二,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三,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第四,上述第三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第五,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2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5
80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第一,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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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8、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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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83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默认分红方式为获取现金红
利;
(3)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50%;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 日内公告。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银行汇划费用;
(6)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84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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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三;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在股
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权证、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
使之符合比例;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86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8)、(9)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87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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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
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