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重要提示】
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
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3649号文注册。
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四、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七、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八、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九、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医疗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同业金融部副总经
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市中管理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
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银行浦西分行党委书
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资金营
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
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
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副行长
(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部门
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行香港分
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国)
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菏
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副院
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员会委
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
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集
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总会
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
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总行
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副行
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上银瑞金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接待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
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三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卢扬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上银基金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上银鑫卓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中信
建投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行业专家,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海联创永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等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
尉迟平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下列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