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8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3
还面临海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
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
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
“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
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
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
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
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1年(1年指365
天,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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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2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备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六、侧袋机制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3
6
一、绪言
《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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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9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1 年(1年指365天,下同)后
的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
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 10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11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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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9 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2003年 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
(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
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7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
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
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截至2020年12月 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
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3
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
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恒祥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兴全安泰积极养
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等共36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
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
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
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
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币信贷管
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 14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士。历
任 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