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3月16日
送出日期:2021年3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基金代码 011405
混合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基金合同生效2021-02-03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每笔认购
/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
份额持有满一年后每个开放日
开放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2021-02-03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贲兴振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9-13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行业和公司研究为基础,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基本面,精选出一批具有持续竞
争力的优势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主要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动态监测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变化,定性定量评价行业景气状况,进行上市公司行
业成长性的预测;并将上市公司行业的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进行
综合评价,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同时参考国际竞争力比较因素,进一步调整和优
化行业评价结果,形成行业配置建议。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在相关产业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本基金管理人通
过扎实的案头研究和详尽地实地调研,结合卖方研究的分析,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具体而言,首先根据定量
指标进行初选,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
值等指标。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
其它业务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投资产业的切合程度。然后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
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
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
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等。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
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
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人民币指数收益率×35%+中债总指数收益
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注:暂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
注: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1,000,000 1.50% -
1,000,000≤M<5,000,000 1.00% -
申购费(前收费)
M≥5,000,000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N<7日 1.50% -
7日≤N<30日 0.75% -
赎回费
30日≤N<180日 0.50% -
N≥180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
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
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
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2)
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
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
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
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7、投资存托凭证可能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本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人可能面对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随时赎
回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除外),在大量认/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
的风险。
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
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