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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11427,以下简称“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自2023年10月3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届时转换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二、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因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本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本公告附件。本次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相关内容。
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将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公布,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广发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协议章节
四、基金财产
保管
五、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
行
六、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十、托管费用
十四、禁止行
为
原文条款
内容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
行。
……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
“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
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
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
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
(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
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
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
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
托管人。
……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
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
基金证券、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
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
资金结算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
提供的书面通知。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上清所、中债登划
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
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与资金到账与
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
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5、定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
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前一日发送给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
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
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
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
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新增)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
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
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
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
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
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
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
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
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
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
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
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
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
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新增)
……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
证券、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
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
算使用。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
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
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
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的证
券公司(经纪商)。本基金证券交易数据传输及清算
交收的相关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将与证券经纪商另
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定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
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前一日发送给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
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
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