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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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0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22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
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3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
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
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
系统风险、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
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且不存在通过一
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因其他投资者赎回使得单一投资
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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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 7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 9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 16 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 20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 21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1-1
第 22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2-1
第 23 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1-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消费
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2-2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2-4
39、《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5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2-6
件
3-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
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
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
3-2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量化增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达宏利鑫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
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轶先生,董事长。拥有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南开大
3-3
学等从事研究工作,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以及国网英大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合资的基金公司担任合规负责人,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
年7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
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
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
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
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
资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
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
3-4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傅国庆先生, 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 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
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 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
2020年5月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8月起代理公司督察长。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 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
学位。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
企业管理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法务、证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 2005
年-2010年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