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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 3 月 31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37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
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全面
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至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1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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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
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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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新能源产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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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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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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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6、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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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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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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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纯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
合规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监事。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
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
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
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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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
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
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
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
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
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丹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
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模型验证岗,加拿大丰
业银行业务分析员,加拿大安大略省医疗业养老金业务分析员,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衍生品风险管理岗、内部模型验证岗。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
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纯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杨忠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私
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吴迪先生,中共党员,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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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首席风险官。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曾
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
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划研发岗。
4、基金经理
张剑鑫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东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长江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杨忠先生、漆志伟先生,副主任委
员马克明先生,委员柳祚勇先生,委员吴迪先生,委员徐婕女士,委员孙婷女士,
委员陆威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林志宏先生,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张剑鑫
先生,委员张昕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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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与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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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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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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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
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
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
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
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
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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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2021 年
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43.6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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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
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
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
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
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
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
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
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
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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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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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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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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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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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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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陈东蕾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乃菁
电话:54509977-8806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黄以宁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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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howbuy.com
(1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13488695016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服电话: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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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4)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16层、18层至
2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16层、18层至
20层
法人代表:孙建东
联系人:王晓明
电话:021-38566675
客服电话:95327
网址:www.ncbchina.cn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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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电话:(0851)82209888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1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靳倩
电话:0755-86013388-876879
客服电话:95017(微信用户)0755-86013860(QQ用户)
网址:www.tencentwm.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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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乐实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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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0]3714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在调整实施前提前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结束募集。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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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29,159.2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74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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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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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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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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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
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
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包含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包含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
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包含 10 份)的,登记机构
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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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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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天 1.50% 1.50%
7 天≤N<30 天 0.75% 0.50%
30 天≤N<3 个月 0.50% 0.00%
3 个月≤N<6 个月 0.50% 0.00%
6 个月≤N<1 年 0.25% 0.00%
N≥1 年 0.00% 0.00%
(注:3 个月为 90 天,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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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50=93,385.9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则其可得到 93,385.9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50=94,786.7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则其可得到 94,786.73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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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9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90=10,490.00 元
赎回费用=10,49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490.00-0.00=10,490.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9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49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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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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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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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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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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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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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梳理新能源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精选相关优质企业进行
投资,并结合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
定义的新能源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构建高质量的基础数据库,自上而下的资产
配置策略确定各类标的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各
类资产的比例以优化组合收益风险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基本判断,动态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在符合基金合同的情况下,在大类资产之间做一个相对最优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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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新能源相关产业的界定
新能源是指处于开发初期、有待进一步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
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新能源产业既包括对新能源的开发,如光
伏、风电、核能等发电设施的建设,也包括对新能源的应用,如电动汽车、燃料
电池汽车等。
本基金所指的新能源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包括以下几类:
①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直接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包括上游的金属与非金属
资源、化工材料、电子材料及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以及轻工制造等行业,
中游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汽车与零部件制造、家用电器等行业,以及下游的
运营行业如公用事业等。
②为新能源开发、利用提供必要服务的行业,如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金融服务、
销售过程中的营销推广及物流服务、售后服务等。
③受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影响,并有望从中受益的行业,如节能环保、交通
运输、建筑建材、地产开发等。
④虽与新能源产业没有密切关系,但通过产业/金融投资、外延并购或业务
转型,参与到新能源产业中的其他行业上市公司。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或政策调整造成新能源相关产业的覆盖范
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股票评价体系
本基金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方式精选个股。股票评价体系由行业分析、基本
面分析、财务分析及公司估值分析组成。
①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市场
空间、增长速度、技术壁垒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评估,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
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策重点扶植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
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子行业,本基金也将根据
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②基本面分析
a.公司竞争优势分析。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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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市场地位、人才竞争优势等;二是公司在发展过程
中受国家新能源产业相关政策的扶持程度;三是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发展前
景、核心产品的竞争力等因素。
b.公司盈利能力分析。衡量上市公司的历史盈利能力,并通过实际调研分析
对上市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做出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分析的指标包括资产利润
率、销售利润率、每股收益率等。
c.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包括分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组织框架、信息透
明度。
③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遵循如下原则:
a.全面性原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综合分
析。
b.比较性原则,对上市公司的重点财务比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上市
公司的行业地位、自身发展潜力。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结构、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率、盈利
能力和投资收益分析。
④公司估值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的结果,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相结合的估值评估方法,
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有:市盈率法(P/E)、
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为目标,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综合
考虑各类子类资产的特征以及市场整体流动性情况,采取定量模型与定性分析结
合的模式,在各子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与调整。
(1)利率债券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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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凸
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②久期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债券市场供给水平对
未来利率走势进行预判,结合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及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
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
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③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操作策略,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比持有到期更高的
收益。在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陡峭时,选择投资并持有债券,伴
随债券剩余期限减少,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初期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
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债券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研发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
化、供需关系等因素,制定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①基于信用资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债务主体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客观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
债券进行独立、客观价值评估。规避信用状况恶化的发债主体,挖掘市场定价偏
低的品种。
②基于供给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债券供给变化,对资产组合做出相应调整。根据市场资金
松紧程度和参与主体的交易意愿判断未来债券市场的走向,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
来获取收益。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
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创造超额收益。
(4)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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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效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在严控
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符合
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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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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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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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产业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数收
益率*30%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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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
略及发展方向。
2、投资决策程序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对未来经济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供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2)股票分析师主要从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中寻找
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投资标的;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三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
定基金投资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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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0,657,621.37 86.26
其中:股票 300,657,621.37 86.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000,000.00 6.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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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2,313,472.19 6.40
8 其他资产 1,568,538.73 0.45
9 合计 348,539,632.2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453,200.00 3.32
C 制造业 286,876,729.17 83.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6,962.7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4,616.64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5,793.1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91,883.38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5,537.8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398.52 0.00
S 综合 2,164,500.00 0.63
合计 300,657,621.37 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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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40 盛新锂能 325,000 18,833,750.00 5.46
2 300035 中科电气 580,000 17,545,000.00 5.09
3 300750 宁德时代 29,800 17,522,400.00 5.08
4 300274 阳光电源 100,000 14,580,000.00 4.23
5 300390 天华超净 170,000 13,770,000.00 3.99
6 002812 恩捷股份 50,000 12,520,000.00 3.63
7 000887 中鼎股份 560,000 12,213,600.00 3.54
8 002709 天赐材料 103,000 11,808,950.00 3.42
9 688033 天宜上佳 350,000 11,567,500.00 3.35
10 600884 杉杉股份 350,100 11,472,777.00 3.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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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3,898.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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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1,282,882.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68,538.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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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4月1
4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2021年12
月31日
60.30% 2.21% 53.41% 1.47% 6.89% 0.74%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4月1
4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2021年12
月31日
59.85% 2.21% 53.41% 1.47% 6.44% 0.74%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产业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30%;(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4 月 14 日,截至本报告期
末未满一年。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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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4 月 14 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满一
年。(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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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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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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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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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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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
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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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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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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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A 类基金份额免收申
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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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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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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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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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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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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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
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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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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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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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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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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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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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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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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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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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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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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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少的收益率。
8、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所投资或持
有的基金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
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所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述市场均属于
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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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
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
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
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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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
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
由于采取上述第(6)项摆动定价机制,基金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时基
金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
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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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
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
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基金
份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
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
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
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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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
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
风险。
3、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4、其他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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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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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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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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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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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与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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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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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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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与本基金相关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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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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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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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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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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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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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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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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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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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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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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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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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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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2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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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
定义的新能源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符合
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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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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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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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定期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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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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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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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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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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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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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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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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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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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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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8、10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净值信息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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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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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服中心向
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作时间通
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点
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1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2021-03-1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
公告
3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4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2021-03-1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9 2021-04-15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10 2021-04-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11 2021-04-2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
级维护的公告
12 2021-05-2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
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13 2021-07-0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21-07-08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 2021-07-15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服务系统升
级维护的公告
16 2021-07-21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二季
度报告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7 2021-07-2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1年
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8 2021-07-3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服务系统升
级维护的公告
19 2021-08-3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 2021-08-30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
告
21 2021-08-3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2 2021-10-14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
停服务的公告
23 2021-10-27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三季
度报告
24 2021-10-2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1年
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5 2021-11-1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
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26 2021-12-02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服务系统升
级维护的公告
27 2021-12-1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
级维护的公告
28 2021-12-29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9 2021-12-3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 2022-01-01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
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31 2022-01-06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服务系统
应急演练的公告
32 2022-01-24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四季
度报告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33 2022-01-24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
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4 2022-02-10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以上信息披露事项更新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0 日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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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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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
的注册文件
(二)《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