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
基金主代码01145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3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新华行业龙头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1年5月31日
赎回起始日2021年5月31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1.50%
50万元≤M<200万元1.20%
200万元≤M<500万元0.80%
MQ≥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天1.50%
7天≤Y〈30天0.75%
30天≤Y〈6个月0.50%
6个月≤Y〈1年0.10%
1年≤YQ〈2年0.05%
Y≥2年0%
注:1个月以30日计,1年以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5.2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21年5月31日起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