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惠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1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4-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6-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7-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7-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8-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9-1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10-1
十一、 基金费用 ........................................................................................................................ 11-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2-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4-1
十五、 禁止行为 ........................................................................................................................ 15-1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
十七、 违约责任 ........................................................................................................................ 17-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18-1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19-1
二十、 其他事项 ........................................................................................................................ 20-1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21-1
鉴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惠升惠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鉴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惠升
惠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惠升惠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年9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6层(实
际楼层15层)、17层2室(实际楼层16层2室)、18层1、2、3室(实际楼层
17层1、2、3室)、19层2、3室(实际楼层18层2、3室)、22层1、2、4室
(实际楼层21层1、2、4室)、23层1、2室(实际楼层22层1、2室)、25层
1室(实际楼层23层1室)及28层(实际楼层2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6层
(实际楼层15层)、17层2室(实际楼层16层2室)、18层1、2、3室(实际
楼层17层1、2、3室)、19层2、3室(实际楼层18层2、3室)、22层1、2、
4室(实际楼层21层1、2、4室)、23层1、2室(实际楼层22层1、2室)、25
层1室(实际楼层23层1室)及28层(实际楼层2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成立日期:2007年3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727,000,0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40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
(二)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稽核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履行,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八)款约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上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
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本机构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前述机构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确保前述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应及时根据变动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
日将更新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人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某交易对手在名单更新时被剔除的,基金管理人
在该次名单更新前已与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相关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相关协议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
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
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当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如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等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比例,并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前述制度应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通过,并由基金管理人按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前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如有):
(1)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文件复印件;
(3)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4) 缴款通知书;
(5)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等文
件;
(6) 其他相关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
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
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等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除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基金合同、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监督职责外,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根据相关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9.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等,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