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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6月21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12月9日9:00至2024年1月4日17:00止。
2024年1月5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1,701,945.6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4,008,451.70份的34.41%,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126,147.16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4,742.94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51,055.50份。同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5.08%,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9,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4,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