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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6 日证监许可【2021】227 号
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谨慎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表述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采用量化多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主要根据行业、风格轮动模型和
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并结合风险控制模型调整仓位,不依靠量化策略
进行短期频繁交易。本基金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源数据错误、
模型变动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为正或
持续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
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同)依据《证券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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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基金风险等级的划分,系基于销售机构建立
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方法做出的评价结果,且该等结果可能随销售机构关于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划分因素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此外,销售机构可能
会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市场变化或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
险等级评价结果。销售机构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与基金法律文件披露的风险
收益特征可能存在不同。并且,基于评价方式的差异,不同销售机构对同一基金
产品的评价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
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等级之间的适当性匹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等级评级结果,结合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
括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标的物风险和保证金风险等。本基金的
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科创板企业退市风
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更新基金经理、基
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1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2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4 月3 日。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53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6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7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7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9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9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50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前言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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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久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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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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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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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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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 类基金份额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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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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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2 号楼1 栋西侧一层、二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严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联系人:韩炳光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25%、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斌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
刘靖先生,工程硕士,董事。曾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人员,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华金秋先生,会计学博士,副教授,独立董事。曾任江苏省盐城市电化厂会
计、深圳大学管理学院信息管理系教师等,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系教师。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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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经理,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系主任,海南大学MBA 教育中心主任,
海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已退休。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
管理学院教师。
徐磊磊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经
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杨东先生,计算机专业本科,监事。曾任上海捷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维护北京区主管,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主管。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监事。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曾任陕
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海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管委会委员,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深圳
标准技术研究院研究员,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办公室行政主管、国际教育学院综
合办公室主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服务中心VP,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管委会委员,九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管委会委员。
谢海波先生,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广西斯
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
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管委会委员。
陈沛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平安证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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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合规专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管委会委员,九泰基金销售(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袁多武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9 年证券
从业经验。曾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际投资部业务主管,2015 年5 月加入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业投资部先进制造行业组执行投资总监、科技创
新投资部高端装备行业执行总监、投资经理、战略投资部副总监,九泰科鑫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1 月10 日至2022 年3 月23 日)
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发展部执行总监,九泰聚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7 月24 日至今)、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9 月16 日至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8 月17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李响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4 年证
券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博时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及南方基金。2015 年6 月
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绝对收益部投资经理,九泰久远量化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6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15 日)、九泰天辰量化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6 月1 日至2022 年1 月18 日)、九泰天富改革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 月7 日至2022 年1 月19 日)、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5 月19 日至2022 年6 月2 日)、九泰久
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12 月25 日至2022 年6 月21 日)、九
泰久安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7 月2 日至2022 年8 月25 日)、九泰
鸿祥服务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12 月25 日至2022 年9 月
23 日)、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0 月12 日至2022 年10
月20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天元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九泰量化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4 月28 日至今)、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1 年8 月12 日至今)、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9 月28
日至今)、九泰天利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9 月28 日至今)、九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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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9 月28 日至今)、九泰盈泰量化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9 月28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刘翰飞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6 年证券
从业经验。2018 年3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债券研究
员,九泰久嘉纯债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2 月24 日至
2022 年3 月12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1 年12 月
24 日至今)、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1 月31 日至今)、九泰聚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1 月31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李响先生2021 年5 月19 日至2022 年6 月2 日、杨飞先生
2022 年7 月25 日至2023 年4 月13 日、赵睿先生2023 年4 月12 日至2023 年9
月2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开运先生、黄皓先生、袁多武先生。
刘开运先生,简历同前。另,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3 年证券从业
经验。2014 年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6 年7 月16 日)、九泰盈华
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2 月19 日至2018
年11 月6 日)、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诚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3 月24 日至2021 年9 月16 日)、九泰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8 月25 日至2022 年12 月28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九泰锐智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智定
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8 月14 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2 月4 日至今)、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
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8 月11 日至今)、九泰锐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8 月30 日至今)、九泰科盈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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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3 月19 日至今)、九泰锐和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0 年12 月3 日至今)、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
升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 月20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皓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6 年
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前海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室经理助理、资产管理中心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8 年3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中正和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8 月12 日至今)、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12 月13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袁多武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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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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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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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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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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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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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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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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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04 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董事任职资格尚待银保监会批准),本公司党委书记。哲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
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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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
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研
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
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2 年1 月11 日,沈仁康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14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
由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
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
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 年8 月18 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
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
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
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
略,五大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聚焦“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
引战投”四大战役,高扬正气、夯实基础、重塑形象,坚持稳字当头,发扬四干
精神,全面构建“五字”政治生态,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全面构建风控
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 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17.40 亿元,同比增长22.53%;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69.74 亿元,同比增长1.80%。截至2022 年2 季度末,总资
产2.52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2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47 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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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末增长9.41% ;总负债2.36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47%,其中吸收存
款余额1.64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88%;不良贷款率1.49%、拨备覆盖率
185.74%,资产质量保持稳定;资本充足率11.75%、一级资本充足率9.64%、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04%,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98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
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2 年全球银行1000 强”榜
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79 位,较上年跃升20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
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7 名,估值
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7 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 年11 月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4 只,规模合计
2506.77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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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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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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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2 号楼1 栋西侧一层客户服
务部
法定代表人:严军
联系人:桑珊珊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邮箱:service@jtamc.com
公司网址:http://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http://www.5irich.com/
(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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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 号4 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 号4 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联系人:闫丽敏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http://www.zcvc.com.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 弄1 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32 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 号院2 号楼17 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B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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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www.wg.com.cn/
(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 号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C5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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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1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 号10 层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 号10 层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 号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www.yingmi.cn/
(1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
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www.jfzinv.com/
(1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 号中洲大厦32 层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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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http://www.fujifund.cn
(15)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 号院1 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 号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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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http://www.ifastps.com.cn/
(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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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www.5ifund.com/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 号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howbuy.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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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 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 层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公司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 号(写字楼)1 号楼4 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通华科技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 号楼20 层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 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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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3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 号1 号楼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1 号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3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 幢1 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C 座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3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尤优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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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http://www.nbcb.com.cn/
(35)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或010-67017788-8914
公司网址: http://www.cnpsec.com.cn
(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https://www.e-chinalife.com
(3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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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郑旷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 http://www.dxzq.net/
(4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4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郑雅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4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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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园2 号楼1 栋西侧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严军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867
联系人:齐永哲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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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首席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丁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韩玫、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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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 年1 月26 日证监许可【2021】
227 号文注册。
募集期从2021 年3 月15 日至2021 年5 月14 日止,共募集225,523,625.07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119,144.44 份),募集户数为1,718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 年5 月19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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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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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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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个交易
账户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 份基金份
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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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
置。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单笔金额(M,含申购费)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50 万元1.50%
50 万元≤M<100 万元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0.50%
M≥500 万元按笔固定收取,每笔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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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
下表:
费用项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1.50%
7 日≤Y<30 日0.75%
30 日≤Y<365 日0.50%
Y≥365 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
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对C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见下表:
C 类赎回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Y<7 日1.50%
7 日≤Y<30 日0.50%
Y≥30 日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际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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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
以有效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以单笔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或适用固定
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其中: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单笔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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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投资者单笔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单笔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单笔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6280=3,377,764.13份
即:若该投资者单笔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可得到3,377,764.13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单笔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单笔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7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1270=88,731.14份
即:该投资者单笔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70元,则其可得到88,731.14份C类基金份额。在C类基金份额
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对于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份额以单笔赎回总额为基数
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单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该笔赎回总额扣减该笔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T日申请A类基金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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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限为15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0×1.1280=112,800.00元
赎回费用=112,800.00×0.75%=846.00元
赎回金额=112,800.00-846.00=111,954.00元
即: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限为1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1,954.00元。
2)对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单笔基金份额以该笔赎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单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该笔赎回总额扣减
该笔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T日申请C类基金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限为15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0×1.1180=111,800.00元
赎回费用=111,800.00×0.50%=559.00元
赎回金额=111,800.00-559.00=111,241.00元
即: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限为1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1,241.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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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四舍五入,计算公式为: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余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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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7 项、第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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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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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
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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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条件具备,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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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
和赎回,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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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同业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外的其
他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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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
金类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
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
标,预测未来市场变动趋势。并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
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
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型的债券投资策略,结合对各市场上不同投资品种
的具体分析,构成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结构。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在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在确定组合久
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债券的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的利差水平及变动趋
势。通过比较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水平,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
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
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
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
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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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
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由于其既具备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债性,又具备普通债券所不具备的股
性,其理论价值应等于对应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转债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
和。投资可转债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部分,即转股价值和估值水平的提升,前者
与正股价格走势关系较强,后者与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关系。可
转债收益除了与其正股收益具备较强的相关性,同时还有其自身特点,某些特定
形势下其走势可能和正股走势发生背离,因此,本基金综合股票分析框架基础上,
构建了一套特定的可转债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
1)可转债个股选择策略
可转债的基础纯债价值,其计算与普通债券的计算方法一样,即按照债券市
场对应的收益率水平,将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进行贴现进行计算。可转债价值中
的期权价值定价,是可转债定价的核心,该部分定价和对应正股的价格、基本面、
预期走势、转债的发行条款、股价波动性等方面具备重要关系。对于其内含期权
定价,常用的模型有二叉树模型、修正的BS 模型等对其进行定价,本基金在分
析期权价值的过程中,将结合定价模型,综合市场定性分析(正股所属行业、公
司治理结构、市场地位、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等等)和定量(转债溢价率、隐含波
动率、正股PB、PE 等指标)比较,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给出可转
债估值,尽量有效挖掘具备良好投资价值的可转债投资标的。
2)可转债行业选择策略
可转债行业选择分析,是结合经济宏观基本面、经济周期、股票市场、市场
情绪和可转债本身所属行业的行业特点和周期等,综合可转债估值特点等综合考
虑,确定当前经济发展周期阶段,选择行业层面较优的可转债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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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可转债一般均设有一些特殊条款,如提前赎回、提前回售、修正条款等,这
些条款可对可转债的价值具备较大影响。如修正条款是发行人在正股股价持续低
迷,长期低于转股价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该条款有利于提升可转债内
含的期权价值,从而提升转债价值,也为转债未来表现提供支撑。回售条款是发
行人给予投资者可以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对投资者具备保护作用。赎
回条款是发行人拥有从投资者强制赎回可转债的权利,如果发行人放弃该权利,
可能会提高可转债的内含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充分发掘相关条款的信息,把握可
能的投资机会。
4)可转债套利策略
由于可转债可以按照转股价转换为对应正股股票,因此在二级市场两者存在
价差且价差足够大时,存在相应套利机会。例如,当可转债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则买入可转债并卖出正股股票,可以获取套利价差。本基金日常会把握该类套利
机会,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套利操作。
5)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特殊的可转债品种,其和一般可转债的区别主要在
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债券部分和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在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投资方面,本基金通常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部分。对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纯债部分,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其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
品的利差等情况,同时会对该纯债部分与股市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
上合理评估该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
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量化多策略进行股票投资。量化多策略体系的理念主要有两个:
一方面可以寻找长期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获取超越指数的收益;另一方面
使用多个策略并依照当时市场情况进行轮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风险。
(1)多策略模型
1)因子策略:多因子模型是以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为基础,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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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量化投资团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数量化选股模型。该模型
最主要的是内含价值(估值类因子,如E/P 市盈率倒数)、动态价值(估值类因
子在时间序列上的变化值)两大类主题因子,用于挖掘长期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
同时模型辅以质量(考量盈利稳定性,如ROE 净资产收益率)、反转(技术指标,
股价与指标呈现反向走势)、动量(股价在未来一段时间的持续性)、分析师预期
(分析师对股票未来预期的一致程度)、市场特征(规模因子,对股票大中小盘
的考量)、成长(股票收入与利润的增长率)等主题因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选
股模型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用性,从而获取长期稳定有效的收益。
2)事件驱动策略:事件策略作为因子策略的补充,是广泛存在于市场中的
一类规律性事件,该类策略的特点是能够对以下或在特定的时间发生,或在特定
的对象上发生,或在特定的行业发生的事件进行发掘并总结其规律,如并购重组、
指数样本股调整、股权激励、高管增持、高送转、业绩预告、大宗交易、区域政
策调整等事件。
3)技术分析策略:技术分析指标拥有广泛的使用人群,在没有机构投资者
信息优势的情况下,技术分析策略作为多因子策略的一种补充,也可以有效地解
释市场的短期变动,与估值、成长以及盈利质量等基本面因子形成很好的互补,
典型的技术分析策略包括动量、反转等因子。
该策略更多体现为挖掘技术类因子指标,并用于量化模型中选股。常见的技
术指标如下:
乖离率指标:通过计算股票收盘价与某条移动平均线之间的差距百分比,以
反映一定时期内股票价格与其移动平均线偏离程度。该指标具有很好的反转效
应,即前期跌幅大的股票未来一段时间内反弹的概率很高。这种指标可以用来对
股票打分形成选股策略。
特质波动率指标:用股票过去1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益率和市场因子、市值
因子、估值因子进行回归,得到残差后,再计算其年化值得到特质波动率。该指
标同样具有反转效应。
多数技术指标具有一定的反转效应,有助于选股。具体用法有两类,第一类
是挖掘相关的技术类因子,用于因子策略进行投资。第二类是在股票下跌期间,
反转类因子具有很好的选股效果,可以利用部分头寸投资技术类策略,获取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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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2)策略配置模型
在拥有了众多的反映市场规律的策略之后,基金管理人需要把不同的策略通
过一种方法串联起来,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基金管理人拥有策略动量、风格轮
动、行业趋势等3 大类策略配置模型,每一种模型都是根据市场当前的运行状况
来调整策略的配置。
从长期来看,市场风格、投资策略和行业是具备一定动量效应的。由于市场
上的投资者是有偏好的,投资者不同的交易行为形成了市场风格;而某种投资策
略,往往由于策略本身对市场的偏好或是阶段性的自我强化,会在某些较长时间
内形成以某种投资风格为主导的市场;而行业风格,一般是由于基本面、政策面
的变化或是大类资产轮动的影响,形成某些行业阶段性主导市场的风格。这些具
备动量效应的配置模型,会识别某类投资风格只投资于某类具有共同收益特征或
共同价格行为的股票时,该类风格往往会受到市场欢迎,并且在某一个时间段内
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该类模型在定义了相关因子后,正是利用这种对投资风格、
市场及行业的回报连续性,通过对因子的动量效应以及波动率等因素综合计算,
并使用不同的半衰期加权,最后利用移动平均方法计算出各种风格因子的权重,
权重越大代表这种风格就越受市场欢迎,加大配置此类风格就能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
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
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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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发展部负责
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与业务支持。
基金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范围内负责基金的
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
控报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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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9)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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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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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30%+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
收益率×70%
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大中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
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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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11,429,181.88 32.50
其中:股票11,429,181.88 32.50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20,625,049.32 58.65
其中:债券20,625,049.32 58.65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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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599,516.08 4.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421,707.45 4.04
8 其他资产87,937.10 0.25
9 合计35,163,391.83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251,230.00 0.72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6,238,093.88 17.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38,260.00 0.40
E 建筑业217,200.00 0.62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7,170.00 1.45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67,178.00 1.63
J 金融业2,237,900.00 6.41
K 房地产业588,750.00 1.6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200.00 0.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83,200.00 1.6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11,429,181.88 32.75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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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049 紫光国微8,640 1,138,924.80 3.26
2 000733 振华科技8,836 1,009,336.28 2.89
3 603259 药明康德7,200 583,200.00 1.67
4 300059 东方财富20,000 388,000.00 1.11
5 601318 中国平安7,000 329,000.00 0.94
6 001979 招商蛇口25,000 315,750.00 0.90
7 000776 广发证券20,000 309,800.00 0.89
8 601166 兴业银行16,000 281,440.00 0.81
9 000002 万科A 15,000 273,000.00 0.78
10 603456 九洲药业6,000 254,580.00 0.7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20,625,049.32 59.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0,625,049.32 59.09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20,625,049.32 59.09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80204 18 国开04 100,000 10,422,920.55 29.86
2 220201 22 国开01 100,000 10,202,128.77 29.23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2 只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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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出现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一、2022 年9 月2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50 号),主要内容为兴业银行理财业
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2、未按规定开
展理财业务内部审计;3、同业理财产品未持续压降;4、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
业绩比较基准;5、理财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原则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对该行处以罚款人民币450 万元。
二、2022 年12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5 号),主要内容为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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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
的财务顾问,在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中经电商收入真
实性核查不充分;2、对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异常变动核查不充分;3、未对函证
程序保持必要控制。4、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八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未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发生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
况。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5,552.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78,576.0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3,808.92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87,937.1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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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九泰久慧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成立以来-2021.12.31 2.46% 0.29% 1.47% 0.30% 0.99% -0.01%
2022.01.01-2022.12.31 -9.38% 0.38% -4.46% 0.38% -4.92% 0.00%
九泰久慧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成立以来-2021.12.31 2.38% 0.29% 1.47% 0.30% 0.91% -0.01%
2022.01.01-2022.12.31 -9.48% 0.38% -4.46% 0.38% -5.0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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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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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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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每日收
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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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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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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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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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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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第(2)小项、第9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
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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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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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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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间账户开立、查询及
交易费用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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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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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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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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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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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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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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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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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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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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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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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规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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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
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主袋账户份额的面值根据分割特定资产的情况确
定,可供分配利润按主袋账户核算。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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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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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表述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5、财务风险: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或在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时,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
内以公允价格将组合资产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无
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基金管理人
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并根据自身的流动性偏好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匹配情
况进行投资决策。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拟采取开放式运作。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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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还将运用投资者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控、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等措施,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拟投资市场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
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主要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
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上述市场运作时间长、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
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满足基金变现需求。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
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行业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型的债券投资策略,结合对各市场上不同投资品种
的具体分析,构成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结构。本基金运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
配置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
换债券投资策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尽可能提
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多策略寻找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优秀企
业,同时使用多个策略并依照当时市场情况进行轮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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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和标准化债券,并对流动性受限的
资产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限制。
本基金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需求,并降
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
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当基金管理
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需求无法满足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具体情形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章节“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部分内容。当基金管
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确认赎回申请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章节“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部分内容。当基金
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可能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4)收取短期赎回费,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章节“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部分内容。当基金管理
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被收取较高的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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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暂停估值的情形”部分内容。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
无法获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且基金管理人还可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6)摆动定价,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部分内容。当基金管理人实施
相关措施时,大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赎回价格调整以承担市场冲
击成本的风险。
(7)侧袋机制,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
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
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
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具体情形、程序及其影响请参阅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金融资产之发行人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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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金融资产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金
融资产发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
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
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金融资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
此造成金融资产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金融资产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金融资产的交易过
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
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
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
动,对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职
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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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采用量化投资模型的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两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控制风险确定仓
位、行业配置和精选个股,因此投资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将依赖于量化模型,可能
存在数据错误的风险和模型失效的风险,导致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
为正或持续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从而存在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1)数据错误的风险。本基金的量化模型以广泛覆盖各类型信息的数据库
为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
司财务数据等,这些数据规模庞大,在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均可能出现
错误,从而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
(2)模型失效的风险。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投资决策,模型的有效性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
建立量化模型的假设前提、变量因子有可能改变,理论和工具也存在适用性的问
题,从而影响模型整体效果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量化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
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
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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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标的物风险和保证金风险等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
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
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
约品种差异的风险。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
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制度,具有明显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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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
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
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表
述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
售机构,以下同)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风险等级的划分,系基于销售机构建立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方法做出的评价
结果,且该等结果可能随销售机构关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划分因素的
变化而动态调整。此外,销售机构可能会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市场变化或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销售机构的基金风险等
级评价结果与基金法律文件披露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存在不同。并且,基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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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差异,不同销售机构对同一基金产品的评价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等级之
间的适当性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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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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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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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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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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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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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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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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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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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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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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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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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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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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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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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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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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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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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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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进行保存。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
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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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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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文
注册资本:3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林彬
成立时间:1993 年4 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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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
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同业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外的其
他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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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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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9)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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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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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
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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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除外。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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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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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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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并配合为本基金开立期货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
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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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
户户名一致。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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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的新的债券品种不在前述市场交易,则由基
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相应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
账户,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
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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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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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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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每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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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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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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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第2)小项、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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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
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相关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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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表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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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于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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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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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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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或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tamc.com/)查阅
交易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形式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主动向基金管理人订制对账单服务。由于投资者的电子邮箱等联系
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
资者,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
系方式。
对账单的查阅和订制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传真:010-573838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网址:http://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
关于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2-06-03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网站2022-06-08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久慧混合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2022-06-08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久慧混合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2022-06-0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2-06-3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2-07-1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2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07-21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2 季度
报告
规定网站2022-07-21
关于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2-07-26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网站2022-07-27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久慧混合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2022-07-27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久慧混合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2022-07-2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08-31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规定网站2022-08-3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3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2-10-26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3 季度
报告
规定网站2022-10-26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2-12-19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2-12-30
九泰基金2022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司官网2023-01-0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4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3-01-20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4 季度
报告
规定网站2023-01-2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
2023-02-15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2023-03-31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年度报告规定网站2023-03-31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九泰久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