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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产业升级混合A 基金代码 011568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09月02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若有)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蒋鑫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09月02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07月01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无。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
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产业升级主题的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其发展和成长的机会,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产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略;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所指的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这一大趋势中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本基金认为的产业升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等,从而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和提高企业的价值;二是企业产品顺应市场需求升级,从而实现市场份额和价值量的提升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10%(经汇率估值调整)+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
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 M 1.50% -
100万≤M 1.00% -
500万≤M 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N 1.50% -
7日≤N 0.75% -
30日≤N 0.50% -
6个月≤N 0 -
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6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 -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1%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测算中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
现行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
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
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
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
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
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及其他可
能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
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
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
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
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
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2、普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