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十七、违约责任...................................................................................................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二十、其他事项...................................................................................................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3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基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4-1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
元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成立日期: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4-2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3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4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
存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选层
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4-5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
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4-6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4-7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10%;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本基
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
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场内证券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就场内
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4-8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
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
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4-9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
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财产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4-10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复印件、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4-11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2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