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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8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5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6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63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1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6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投资范围中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以下简称“新三
板精选层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流通受限证券等特殊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
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
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该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同时,《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将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
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会面临北京证券交易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股价大幅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等。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简况、主要人员情况以及基金的管
理费率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7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高端
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弘毅远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
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设立时间: 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崔书琴
联系电话: 021-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3.1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0%
(以下简称“弘毅投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和物理学双硕士,美
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赵令欢先生现任弘毅投资董事长。弘毅
投资于2003年成立,在赵令欢先生的领导下,已成长为中国有影响力的投资管
理集团。此外,赵令欢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兼私募股权及
并购基金专业委员会主席、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团结香港基金会理事、中
美交流基金会理事、前海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黄薇薇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MBA。2015年加
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黄薇薇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地产公司副总
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帅先生,董事,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2003年加入弘毅投资,
在国企改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媒体、金融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消费和
其他商业服务行业领域具有深厚的研究积累和投资实践。现任弘毅投资PE业务
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弘毅地产基金投委会成员、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
谢获宝先生,独立董事,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
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福俊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硕士。现任华东
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淑娥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曹永刚先生,监事,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荷兰鹿特丹大学国际法
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专业硕士,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曹永刚先生现任弘毅
投资总裁。他在弘毅投资任职期间,参与多项重要投资,包括石药集团、先声药
业、龙浩以及林洋新能源等,目前全面负责弘毅投资管理,推进投资管理集团模
式的搭建和持续优化。
竺筠女士,监事,同济大学EMBA,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行
政部总经理,2018年3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此之前,竺筠女
士曾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
合管理部总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兼人力资源负责人等职
务。
3、高级管理人员
黄薇薇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郁双爽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加入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先后任风控合规部经理、高级经理(主持工作)、业
务拓展部负责人、风控合规部负责人。在此之前,郁双爽先生曾在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上海大学信息学学士,2022年2月加
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8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
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23年6月2日起担任弘毅远方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之前,章劲先生曾任上海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自营业务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公司证
券投资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泰
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等职务。
丁旺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信息官,上海大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硕士,
2022年7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丁旺先生曾任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经理,平安罗素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营部
负责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兼运营管理部总监等职务。
郭常红女士,财务负责人,南京审计大学(原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2020年12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此之前,郭常红
女士曾任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相关支行对公结算业务会计,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经理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
4、基金经理
樊可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8年8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自2021年
6月1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22年12月16日起担任弘毅远方汽车
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12月30
日曾任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之前,樊
可先生曾任中核集团秦山核电厂工程师、中国广核集团设计院高级工程师及高级
主管、民生证券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高端制造)。
5、投资决策委员会
章劲先生,简历同上。
黄薇薇女士,简历同上。
马佳先生,华东理工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士,2018年7月加入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自2022
年9月6日起担任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并自2023年6月2日起担任弘毅远方久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在此之前,马佳先生曾任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分析员、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服务部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董事等职务。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
年8月7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规范、管理高效、
稳健发展的经营机制,使公司能够规范、持续、健康的发展。包括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风控合规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负责确保公司
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度
体系由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及操作
流程、手册等不同层次的部分组成。基金管理人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升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各项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及合规管理的独
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应对、报告和监控、体系评价程序:建
立了风险评估机制,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
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崔瑞娟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
1776.HK)。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05家。
广发证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科学均衡的业务结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行
业领先,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十大券商行列,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具影
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22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5,810.23亿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94.17亿元,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27.04亿元,营业利润为55.8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98
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
7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
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共40只。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
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
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
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
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
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
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电话: 021-53682888
传真: 021-53682755
联系人: 崔书琴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hony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宋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徐步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姜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f.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余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叶恒妗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1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1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王文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网址:www.huilinbd.com
(1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n
(1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联系人:郑皓月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http://www.ydzq.sgcc.com.cn/
(2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s://www.shzq.com/
(2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马烨莹
联系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2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2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
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段宇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24)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s://lt.toutou.com.cn/
(2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7号9幢(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杨安珂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26)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杨峻
联系人:郑骏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7)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贾乐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
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电话:021-53682888
传真:021-53682755
联系人:黄怿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柴瀚英
联系人:柴瀚英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42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期
共募集100,124,289.6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06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6月
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
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电话:021-53682888
传真:021-53682755
联系人:崔书琴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honyfunds.com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
行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8月10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在对该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按时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含申购费),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相应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实行以下费率优惠,费率优惠实施时间或实施方案如有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告。
(1)直销中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
折扣。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优惠费率4 折起,以各支付渠道的实际优惠费率为准。
4、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2.00% 100%
7天≤N<30天 1.00% 100%
30天≤N<3个月 0.50% 75%
3个月≤N<6个月 0.50% 50%
6个月≤N<1年 0.50% 25%
1年≤N<2年 0.25% 25%
N≥2年 0 --
注: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天 2.00% 100%
7天≤N<30天 0.50% 100%
N≥30天 0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如有)和净申购
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 = 5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 / (1+1.50%) =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 50,0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 1.0520 = 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A类基
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0.50% = 52.6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52.60= 10,46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9、某笔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在港股通当日交易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但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21年8月10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
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2、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受理时间相同,为开放日的9:30—15:00。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
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具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投资者留意查询所办理
业务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
3、基金转换费用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2)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
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可享受部分
转换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列示的
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A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转换为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
“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0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9元,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183元。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1559=11,559.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1,559.00×0.25%=28.90元
转入确认金额=11,559.00-28.90=11,530.1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11,530.10×1.50%/(1+1.50%)-
11,530.10×1.50%/(1+1.50%)=0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1,530.10-0=11,530.1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1,530.10/1.1183=10,310.38份
例: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转
换为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为2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83元,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9元。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弘毅远方消费升级
混合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1183=11,183.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1,183.00×0.50%=55.92元
转入确认金额=11,183.00-55.92=11,127.08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11,127.08×1.50%/(1+1.50%)-
11,127.08×0/(1+0)=164.44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1,127.08-164.44=10,962.64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962.64/1.1559=9,484.07份
5、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登记日期
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顺序对不同份额登记日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业务处理。
(4)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出时或转换出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申
请转换出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转换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
强制赎回。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转出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7、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等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
暂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
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
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
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21年8月10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选股策略为主,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深度挖掘、精选
个股,同时辅以自上而下行业配置策略,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
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
及存托凭证)、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
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跟踪和综合分析,进行前瞻性的战略判断,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现金等各类别资产中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高端制造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高端制造行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先进生产技
术装备的,具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制造业,以及为其提供服务配套的相关
行业,既包括传统产业,也包括战略新兴产业。从行业划分来看,高端制造主题
涉及的行业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国防军工、汽车、化工、电子、计算机、
通信、综合等申万一级行业。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主题相关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上述行业,且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
高附加值等特点的公司;
(2)对于当前未被归入前述行业,但后续通过引入技术创新、变革运营模
式、实施资产并购或重组以及其他途径实现业务转型,转型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隶属于上述行业,且这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等特点,未
来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本基金也可将其纳入高端制造主题相关
公司范畴。
若未来由于科研技术、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管理模式以及国家政策的发
展和变化导致本基金高端制造主题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更适当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度和前瞻的产业链趋势研究,以实体经济运作规律为基础,综
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周期、产业竞争格局、产业链上下游
情况、产业海外发展状况与趋势、技术发展趋势、行业中观数据变化等因素,以
技术进步为抓手,在长周期的维度下刻画行业特征,从成长性、发展空间等多维
度精选出具有较高成长潜力、未来空间较大、能够发挥工程师红利、能够实现自
主可控的具有较高技术壁垒的细分子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和风险分析,
优先甄选出未来发展前景优良的龙头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进行个股投资时,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并以
定量的指标为参考,从如下几个方向寻找优质标的公司:
1)在占据技术高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中,寻找能够走向全球市场、
引领产业发展的龙头标的。
2)在竞争格局稳定的成熟产业中,寻找具有品牌影响力与定价权的龙头标
的。
3)在国内存在明显短板的产业中,寻找具有技术突破能力的成长性标的。
4)在快速成长的新兴产业中,寻找技术领先、市场突破能力强的成长性标
的。
5)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寻找具有完善、稳定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且
拥有一支高效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战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成本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并且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的标的。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
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选取的具体指标为:
a)成长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场占有率、业务模
式渗透率、国产化率等;
b)盈利指标:货币化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PE、PB、PEG、PS、企业价值、单用户价值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遴选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已初步具有盈利能力的成
长型公司,或者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以公司未来
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等多角度研判公司的成
长质量和成长可持续性,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纳入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
活跃度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
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投资的目的
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
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
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
价格时,买入债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的利差,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
括信用利差、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
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
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
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
策略可以用来达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
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
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6)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通过综合
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债券
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
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
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
价值。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资产支持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
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
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及证券二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
合宏观经济变化、货币政策变化、市场流动性、二级市场估值,并结合基金持有
的股票组合,在必要时选择合适的股指期货实现调整和降低组合风险。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机制,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权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期权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
的期权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
金还将利用股票期权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
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投资决策机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
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
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本
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
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
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是反映A股高端装备制造类股票整体表现的指数,
涵盖市场中较好的投资标的,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具有较
强的香港股市价幅趋势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特别提示:该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并非本基金的最
终收益率,更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保证其投资于
本基金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基金的收益率以实
际运作情况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
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
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913,540.53 87.64
其中:股票 30,913,540.53 87.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54,509.56 12.06
8 其他资产 106,060.18 0.30
9 合计 35,274,110.2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725,245.16 74.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8,282.00 2.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75,840.00 5.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14,173.37 6.6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913,540.53 88.9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012 隆基绿能 40,760 1,722,517.60 4.96
2 002984 森麒麟 53,500 1,647,265.00 4.74
3 300767 震安科技 27,840 1,301,520.00 3.75
4 600933 爱柯迪 69,100 1,258,311.00 3.62
5 688133 泰坦科技 9,071 1,256,061.37 3.61
6 300910 瑞丰新材 10,000 1,233,100.00 3.55
7 603218 日月股份 60,600 1,230,180.00 3.54
8 002532 天山铝业 150,000 1,158,000.00 3.33
9 002179 中航光电 18,400 1,062,784.00 3.06
10 002988 豪美新材 77,000 1,027,950.00 2.9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6,060.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6,060.1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4.09% 1.33% -0.10% 1.01% -3.99% 0.32%
过去六个月 -19.12% 1.39% -13.02% 0.98% -6.10% 0.41%
过去一年 -32.10% 1.50% -20.66% 1.20% -11.44%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7.39% 1.30% -11.75% 1.11% -15.64% 0.19%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4.20% 1.32% -0.10% 1.01% -4.10% 0.31%
过去六个月 -19.33% 1.39% -13.02% 0.98% -6.31% 0.41%
过去一年 -32.43% 1.50% -20.66% 1.20% -11.77%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7.96% 1.30% -11.75% 1.11% -16.21% 0.19%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6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
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5)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对新三板挂牌股票进行估
值,并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依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
用侧袋机制。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取。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取。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
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6、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持有的挂牌股票总
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十七)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分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
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的有关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
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通过投资组合的限制约定了各类资产占本基金
净值或者占其发行数量的比例,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
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
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
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
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市的变化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
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会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
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
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7)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8)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资产对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
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9)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机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10)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
股票期权投资决策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11)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1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将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并谨慎决策。
(13)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的股票,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
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
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
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
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
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
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
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
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
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
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
大。
4)集中度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
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
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
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1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
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
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
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大
的风险,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
损的风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
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
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
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
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
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
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6)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等级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等级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
存续,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
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进行
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费率、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基金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
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取。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取。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
及存托凭证)、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
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本
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
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5)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对新三板挂牌股票进行估
值,并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依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
用侧袋机制。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
存续,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
07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成立日期: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13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
及存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以下简称“新三板精
选层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精
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高端制造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本
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
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场内证券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就场
内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
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财产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发行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
务协议复印件、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
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托管账户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务,
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
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并应及时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托管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
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
应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
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
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
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
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对新三板挂牌股票进行
估值,并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依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
启用侧袋机制。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予以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1.22
2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1.22
3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2.1.26
4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 2022.1.29
5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 2022.1.29
6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公司网站 2022.1.29
7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3.29
8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2.4.20
9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4.22
10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22
11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2.6.11
12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额 公司网站 2022.6.14
13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类份额 公司网站 2022.6.14
14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公司网站 2022.6.14
15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7.20
16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7.20
17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8.30
18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 2022.8.30
19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2.9.1
20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2.9.1
21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10.26
22 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2.10.26
23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22.12.2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务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客服热线查询交易确认情
况;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账单;
交易账单的查询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二、电话咨询服务
1、理财咨询服务: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持有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自动语音服务: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持有人
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
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
2个工作日内回电。
三、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来访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四、信息定制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电子账单、相关基金资讯信息
以及电子资讯刊物等。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honyfunds.com;
2、电子邮箱:service@honyfunds.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4、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
幢30层04-07单元 邮编:200010。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onyfunds.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
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在办公时
间可供免费查阅。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