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大成消费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的股票、
存托凭证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的股票、存托凭证合计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
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和APP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纸质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
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
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