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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汇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汇誉回报混合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2月2日
送出日期:2023年2月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汇誉回报混合 基金代码 011927
下属基金简称 博时汇誉回报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11927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4-29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02-01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周龙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6-01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其他概要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冴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健
投资目标
的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或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
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等)、金融衍生品(股挃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资
投资范围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觃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觃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觃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不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觃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挃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觃的相关觃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其
他资产投资策略三个部分内容。其中,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
觃律的研究,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争取觃避系统性风险。其次,股票投资
策略包括行业选择和个股选择,在行业选择层面,主要是结合宏观和政策环境判断,
主要投资策略
形成行业配置思路。在个股投资层面,本基金将坚持估值不成长相结合,对企业基本
面和长期竞争力进行严格评判。其他资产投资策略有债券投资策略、股挃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流通受限
证券投资策略。
沪深300挃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挃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总
业绩比较基准
值)挃数收益率×40%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风险收益特征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04月29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挄实际存续期计
算,不挄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50万元 ≤ M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 ≤ M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100%计
N
入资产
至少75%
30天 ≤ N
计入资产
至少50%
90天 ≤ N
计入资产 赎回费
至少25%
180天 ≤ N
计入资产
至少25%
365天 ≤ N
计入资产
N ≥ 730天 0.00%
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
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1.5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25%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挄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仸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不提供仸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冴,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觃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觃宣传推介杅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揭示
(1)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觃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2)股挃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挃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不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杄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不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
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不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6)自动清盘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
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觃风险和其他
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亊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冴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
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