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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鹏华创新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鹏华创新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鹏华创新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五、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原文条款
内容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除
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六、指
令 的
发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
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
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
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
于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
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
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
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
令。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
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
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
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操作。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
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
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
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
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
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
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
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
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
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
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
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
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
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签
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
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
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
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
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
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
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
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
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
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
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
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
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
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T+1
日14:0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
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2日交易资金
的交收。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
交收失败,由此给托管人、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证券、期货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
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
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
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