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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众鑫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12月22日起调整华安众鑫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229,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230)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销售对象调整方案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业务限额方案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修订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
将原文:
“……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修订为:
“……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删去原文:
“……
22、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指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其中,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二)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之“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原文: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修订为: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发售对象以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招募说明书修订
《华安众鑫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根据上述修改进行同步修改。
五、重要提示
(1)本基金销售对象、申购业务限额的调整及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22年12月22日起生效,招募说明书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相应程序。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了解详情。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