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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创金合信港股通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创金合信港股通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创金合信港股通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创金合信港股通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8月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38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