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等其他业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中证医疗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
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7、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A
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基
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标的指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
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
七、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
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
方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或
C类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进行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
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
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
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8日《关于
准予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596号)准予募集。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5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根据《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终止
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类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
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
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
效。
根据《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基金管
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
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华宝中
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等,并据此
修订《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5月13日起,《华
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宝
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2月23日在规定媒介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原华宝
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1年2月26日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
额变更登记,将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调整为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