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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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兴证全球恒惠30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
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491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证全球恒惠30天持
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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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
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
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0天。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30天(自然天数,
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0天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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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备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财产.............................................................................................................................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六、侧袋机制.............................................................................................................................72
十七、风险揭示.............................................................................................................................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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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证全
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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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
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证全球恒惠 30 天持有期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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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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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6、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 30 天(自然天数,下同)后的
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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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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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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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99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证监基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
(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
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
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
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 42 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
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FOF 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
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
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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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
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
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币信贷管
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士。历
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
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
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
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行政总裁,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
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
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 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银行家协
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高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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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
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
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
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金桥出
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
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
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
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菱
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现任 DAC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兴证(香港)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等
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助理经理,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等
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合规管理部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