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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4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93
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6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4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通惠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对其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对其的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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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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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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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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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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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
注册资本金11.46亿元,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立足新
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植主业、服务实业、坚持能源特色、努力创造价值,
积极构建规模、速度、结构、质量、效益、安全“六统一”的新发展格局,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务。
自2019年实施战略转型以来,英大基金成功迈入发展快车道,2021年末管理
资产规模1022亿元,年增长223%。主动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同步提升,依托高效
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严谨的风控体系,力争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受人
尊敬、业内领先的专业财富管理公司。2020年获评新浪财经“最具成长基金公司”
金麒麟奖、东方财富风云榜“最具潜力基金公司”奖。2021年获评第十届金融界领
航中国金智奖之“杰出新锐基金公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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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先
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盈30天滚动持有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7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同时,管理多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女士:董事长,自2019年5月22日起任职,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中广核二
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
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河南省
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家电
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
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
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企业年金中心)主任。兼任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网英大股
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
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
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
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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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先生: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
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历任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资部高级经理、
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投研顾问。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
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
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部风险管理总监。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教
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证券
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先后发
表论文、论著500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20余项,出版专著、教材40
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
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
中心主任。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信息部研究员,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
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
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
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
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兼风险管理部主任。
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
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预算管
理、会计核算,英大基金运营部资金清算、TA、基金会计,综合管理部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等职务。
许艳涛先生:职工监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业务管
理部主管,客户服务部高级主管,审计部审计监察处副经理、经理,英大基金综合
管理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英大资本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合规负责人),
英大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自2020年1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
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
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
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
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
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历任中共山东
省委党校《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处
四级职员,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
总监、产品市场部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产品市
场部总经理。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党晶先生:副总经理,自2022年3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历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国网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能源及
军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销
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电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行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职责。
汤戈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20年12月8日起任
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企业融资部、大企业战略合作部项目经理,国信证
券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行业研究员,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总部高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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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处处长、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兼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助理总裁兼民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代行总经理职责、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党总支委员。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5、基金经理
张大铮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副总裁。2019年5月加入英大基金,现任副总经理,英大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祺坤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曾任寰富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任衍生
品交易员。2013年10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寰富投资衍生品交易员,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助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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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张大铮
一般委员:刘家睿、董大鹏、许艳涛、易祺坤、吕一楠、韩坪
秘书:张婧珣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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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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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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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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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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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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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
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项,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
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贯彻执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对公
司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制。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对公司各业
务条线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
门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控制重要流
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识别
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
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
并制定控制措施;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
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
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理/投资
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募投决会”)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
策委员会(以下简称“私募投决会”)组成,公募投决会包括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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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固收投决会”)和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
下简称“权益投决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权益
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私募投决会是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
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
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
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合规、
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监察稽核
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监察稽核
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风险控制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风险管理
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
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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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
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
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
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
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
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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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
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
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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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32万亿元。2022年一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33.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
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
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
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
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
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
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
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
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
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6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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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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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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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邮箱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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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sh.cn
(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宣武区南横东街8号都城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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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一号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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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kenterui.jd.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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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2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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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负责人:李云波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严夕全、晏雨茹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卜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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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26日
证监许可〔2021〕1493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募集
期自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10,124,898.31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0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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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6月18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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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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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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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0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限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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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
下:
申购费率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A类/C类 N<7日 1.50%
N≥7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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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22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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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A/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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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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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
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
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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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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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具体
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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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
分侧袋机制”中“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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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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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久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
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和利差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
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
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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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因素,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综合评估信用风险及
信用风险溢价,在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选取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进行
投资。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品种。其中,投资于信用评
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持仓信用债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持仓信用债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的比
例不超过持仓信用债的20%。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
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
风险等综合考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提高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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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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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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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
涵盖了中国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综合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
平和变动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中的相关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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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取自本
基金2022年一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42,650,468.25 99.94
其中:债券 1,277,304,166.22 95.08
资产支持证券 65,346,302.03 4.8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6,629.74 0.06
8 其他资产 4,114.77 0.00
9 合计 1,343,451,212.7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1,978,526.02 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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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192,487.67 5.98
4 企业债券 379,040,530.44 37.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671,301.37 4.95
6 中期票据 516,012,830.69 50.4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69,600,977.70 16.57
9 其他 - -
10 合计 1,277,304,166.22 124.7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2000003 20中国信达债02BC(品种一) 900,000 90,103,463.01 8.80
2 152590 20京投03 800,000 82,098,161.10 8.02
3 102101311 21中化股MTN002 800,000 81,940,576.44 8.00
4 149530 21赣水01 700,000 72,016,153.43 7.03
5 210404 21农发04 600,000 61,192,487.67 5.9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3333 21电1A2 400,000 40,048,000.00 3.91
2 2189172 21安鑫1A1 500,000 24,710,000.00 2.4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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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等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除以下情形外,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2年3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
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分析后,认为以上处罚不会对所持有
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14.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14.77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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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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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6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年3
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6.18-2021.12.31 1.63% 0.02% 1.63% 0.05% 0.00% -0.03%
2022.1.1-2022.3.31 0.56% 0.02% 0.09% 0.06% 0.47% -0.04%
2021.6.18-2022.3.31 2.20% 0.02% 1.72% 0.05% 0.48% -0.03%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6.18-2021.12.31 1.77% 0.03% 1.63% 0.05% 0.14% -0.02%
2022.1.1-2022.3.31 0.50% 0.02% 0.09% 0.06% 0.41% -0.04%
2021.6.18-2022.3.31 2.28% 0.03% 1.72% 0.05% 0.56% -0.02%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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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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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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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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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
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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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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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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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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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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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基金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
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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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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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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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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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中“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
排(三)基金的费用”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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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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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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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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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新增、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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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中“二、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六)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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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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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同时,基
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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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
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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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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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秉承“审慎投资,追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的投资管理原则。在保证资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稳健、持续的超额收益。为
此,英大基金根据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基金特点建立了一套系统的风险
管理体系,综合外部支持与内部研究,定性研判与定量解析,人工经验归纳总结与
计算机智能辅助识别等,从多维度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以下对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主要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陈述: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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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识别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是一个拥有丰富证券市场从业经验的团体,不仅得
益于团队成员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更是得益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严密的投
资研究体系,从而较好地降低了投资执行人员贪婪、恐惧心理对投资业绩的影响;
并不断提高自身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水平,保持与时俱进的态
度,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降低了管理风险。
(1)投资研究
投研小组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
源,结合数量化分析进行论证,做出投资建议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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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指令性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情况,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
出投资决策。
(3)投资实施的风险控制
投资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决议,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
机。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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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综上所述,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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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本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一个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
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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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
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四、合规风险
1、合规风险识别
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经注册的《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相关要求,开展本基金的申请、成立及报备、日常投资管理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部门设有专人跟踪研究、分析有关政策的最新
动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梳理风险控制
流程和修订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基金中各种相关合同进行事前
实质性审核,并利用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功能,由监察稽核部派专人进行系统用户
权限管理,负责将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制的各项指标以及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等
风险控制参数,输入交易系统进行风险阈值设置,并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
和维护。
交易系统设有“预警”、“拒绝接受交易指令”两道风险防线,一旦有关指标
接近或达到风险警戒线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信号或限制投资经理的违规行为,
确保基金的合规性。
五、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
1、信用风险识别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对手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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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称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计划持有的债券价格下跌,称
为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推荐的内部风险评级法,结合国内的资信
评级公司的成果建立独特的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对投资证券的违约率(PD),
违约风险暴露(EAD)及违约损失率(LGD)等指标进行估算,并最终得出内部参考
信用等级。在买入投资品种后根据模型得出的交易品种信用等级变化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
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避免交易以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六、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识别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2、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系统,实现了双网络通信,双电
源供电,重要技术系统均实现双机冷备份或热备份。
同时,建立各种技术支持系统,从技术层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技术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七、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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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制度,在制度层面对操作风险进行防范
和控制。具体包括: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投资制度、流程,明确投资过程中各风险控
制点关键指标及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研究向投资转化的各项制度;对日常投资过
程中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分析和评估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基金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
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同时加强在后台不同部门
之间,以及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八、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的情
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托资产
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
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
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
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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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
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十、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出现以上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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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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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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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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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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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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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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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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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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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将来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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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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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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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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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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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参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参照现场开会或通讯
开会的程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其他书面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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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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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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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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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基金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
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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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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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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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中“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
排(三)基金的费用”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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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1、久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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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
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和利差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
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
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
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因素,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综合评估信用风险及
信用风险溢价,在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选取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进行
投资。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品种。其中,投资于信用评
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持仓信用债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持仓信用债的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的比
例不超过持仓信用债的20%。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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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
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
风险等综合考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提高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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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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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
涵盖了中国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综合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
平和变动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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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中的相关内容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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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2、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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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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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
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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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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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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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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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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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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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4.16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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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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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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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法律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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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
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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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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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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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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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
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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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
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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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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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
或约定利率每个自然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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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如采用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除
第7项外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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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
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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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
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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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项。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英大财富宝微信公众号,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90-5288或010-57835666)或发送邮件到基金
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订阅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索
取传真对账单。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2)传真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需传真对账单,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或发送邮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索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
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damc.com),或拨打客服电话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英大财富宝官方微信服务号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英大财富宝官方微信服务号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服务内容。
四、手机短信服务
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确认、基金交易确认等信息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日报”短信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57835666留下手机号码定
制该项服务,基金管理人将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此项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
57835666。
六、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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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4、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A类份额)
7、2021年6月3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C类份额)
8、2021年6月1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增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21年6月11日发布关于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期间暂
停代销机构、网上直销系统认购业务的公告
10、2021年6月1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11、2021年6月18日发布关于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
集的公告
12、2021年6月19日发布关于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13、2021年6月22日发布关于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2021年6月25日发布关于提高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
值精度的公告
15、2021年6月2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增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021年6月2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21年6月29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18、2021年6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21年06月)
19、2021年7月6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
公告
20、2021年7月6日发布关于提高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
精度的公告
21、2021年7月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2、2021年7月2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
告的提示性公告
23、2021年7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与招商
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21年8月16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5、2021年8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6、2021年9月3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7、2021年9月1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8、2022年10月26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
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29、2022年10月26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
度报告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2022年12月24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1、2022年12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21年12月)
32、2022年12月31日发布英大基金官网升级公告
33、2022年1月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公告
34、2022年1月2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
告的提示性公告
35、2022年1月22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
报告
36、2022年1月27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7、2022年2月23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8、2022年3月1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9、2022年3月2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40、2022年3月2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
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1、2022年3月30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42、2022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的
提示性公告
43、2022年4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
告的提示性公告
44、2022年4月21日发布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
报告
45、2022年4月22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6、2022年4月22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7、2022年5月6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48、2022年5月1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49、2022年5月20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50、2022年5月2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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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