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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2月14起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对象,并相应修改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1 兴业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兴业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兴业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兴业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兴业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内容要点
上述基金的销售对象调整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及公募资管产品公开销售”内容将不再适用。
风险提示:
1、上述基金销售对象的调整,自2023年12月14日起生效。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对应内容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招募说明书》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s://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资者查阅。
2、上述基金如因其他原因已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本次调整销售对象后仍受前述交易状态限制,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