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其他事项 ........................................................................................................................ 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拟募集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夏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基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金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管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理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有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限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公
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夏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理
(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有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限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
公
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龙头主题相关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为0-50%,投资于互联网龙头主题相关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夏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基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管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理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有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限(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公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夏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基
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管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理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有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限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公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夏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并公告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并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
金
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管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理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有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限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公(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夏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金
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
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管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理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有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限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公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
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夏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金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管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理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有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限
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公
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夏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基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金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管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理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有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限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夏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
金
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
管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理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有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限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
公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司
华夏互联网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夏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