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9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10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附件: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141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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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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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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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保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并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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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颁布的《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
定的决定》修改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基
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
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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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
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
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5、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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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各保
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满足提前到期
条件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
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
38、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39、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
40、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41、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2、保证合同:指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由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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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汇
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3、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5、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
前的一段时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
46、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7、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8、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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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固定收益品种:指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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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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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来运作,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
在保本期内实现基金财产的稳健增值。
转型为“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为,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
配置,充分挖掘各大类资产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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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本基金在各保本周期内可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
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25%,此后各保本周期如设置触发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具体约定及披露。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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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
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十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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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
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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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