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79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认购费: 可在认购或赎回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销售渠道: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直销中心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设立募集期限: 2004年7月6日到2004年8月5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 可在申购或赎回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8%
赎回费: 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每笔认购、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
每笔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销售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签署日期:2004年6月29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比例范围为40%~95%。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5%。本基金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债券投资比例有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投资风格:本基金属于大盘股票基金,基金股票资产的80%以上投资于大型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其中,大型上市公司是指市值不低于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成分股的最低市值规模的公司。
投资理念:精选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型上市公司,通过对其股票的投资,分享公司持续高增长所带来的盈利,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根据细致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精选出业绩增长前景良好且被市场相对低估的个股进行集中投资。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基金还将在资产配置层面辅以风险管理策略,即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监控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以避免市场系统性风险,保证基金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
当前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8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低于成长型股票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股、个券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公开说明书: 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基金成立后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也称为销售代理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4]7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0
联系人:张后奇
(二)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10212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2)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曲华蕊
(3)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6)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转63538、6370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马泽承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钟俊杰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1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14)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任蕙
(1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电话:(010)68431166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任杰、马嘉伦
(16)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李昆 陈国才
(1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转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19)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咨询电话:(0755)26936388
(2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21)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58550028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云
(22)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电话:(020)83270846转72899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陈新
(2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皇繁豫 肖洁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69
联系人:毛淮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 刘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谢骞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行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4年7月6日到2004年8月5日进行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该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设立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行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2.认购原则: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行公告。
(五)认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或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1.0%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 1.2%
满1年不满2年 0.9%
满2年不满3年 0.7%
满3年不满4年 0.6%
满4年不满8年 0.5%
满8年以后 0
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认购份额不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和后端认购费。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1.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0.46)/1.00=99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6份基金单位。
例二:假设例一中的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基金单位。其中以募集期间利息认购的0.46份基金单位,不论何时赎回,均不需交纳后端认购费。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的条件为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上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基金发起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