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4-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9-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20-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24-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少量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八、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 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G产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9.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0.目标ETF: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5G产业50指数
八、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等。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使用发起资金提供方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本基金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
2.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5G产业5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 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 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
通过买卖目标ETF基金(包括在目标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
括在目标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 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股
票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
3. 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4. 价格揭示机制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实时市
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5. 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通过指定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
过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本基金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表现可
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 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3. 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
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
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4. 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须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而博时中证5G产业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则没有这项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该类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