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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国新国证融泽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10月2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原文条款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
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
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
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
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
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
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
于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
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与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
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3、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
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
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
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
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
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若涉及港股则需要 10:00)之前有足够
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新增: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
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
行银证互转。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
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
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中的职责
和义务。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
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应
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
条款约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
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
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纪
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对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
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新增: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可访问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rs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0789)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