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沪深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ETF、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建信沪深300红利ETF”)为目标ETF
55、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指
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资产价格的ETF,紧密跟踪资产的表现,追
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别
6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目标ETF
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沪深300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区别:
(1)投资方法不同:目标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而本基金采用间接的投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
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交易方式不同:投资人既可以像投资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ETF;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
行基金的申购赎回。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2、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目标ETF募集失败或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