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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9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1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变化带来的特有风险。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科创板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4月24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
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两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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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0、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
5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71、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两年后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
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把握科创板优质上市公司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
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发售,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
场外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通过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