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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33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认购,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份额进行认购。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
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
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
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更新,则按照最新规则办理。
9、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
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对于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及单笔最大认购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有其他规定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中证沪港
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
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
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
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
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场外简称:鹏华中
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LOF)A;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科技LOF;C类基金份额简称:
鹏华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LOF)C;A类基金份额代码:160646;C类基金份额代码:
012809)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6、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
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认购,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份额进行认购。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
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月7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
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认购,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份额进行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场外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0.40%
100万≤M<500万 0.50%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5.20)/1.00=9,906.19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06.19份。
(2)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万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00+5.20)/1.00=
10,005.2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
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5.2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对于场内单笔
最低认购份额及单笔最大认购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有其他规定的,以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
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
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
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
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
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
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
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
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
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
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1)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代理场内的
基金份额发售。
(2)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开放场内认购。
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场内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开放场内认购。如无特别说明,本节所述基金份额仅指场内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1.00%=100 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1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1.00=20 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总份额=10,000+20=10,020 份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1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 份,则总共可得到10,020 份A类基金份额。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
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
户。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1)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对于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
额及单笔最大认购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有其他规定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册
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
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
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
金。
2、拥有多个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
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
配发的基金账户。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本公司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
等业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认购截止时间为16:30。
3、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的银行卡直接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phfund.com)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A加钱包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网上认购。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
国籍证件)
③ 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
④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
⑥ 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同
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际(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填写此表格)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
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
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 需要提交申请日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
登记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 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
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证明;
④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
确认书》中勾选);
⑤ 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版)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
副本)复印件
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
期货证券许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
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④ 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
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需要填写,注:以下机构需填写:财务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⑤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
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
账户
⑥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
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⑧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⑨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⑩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
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
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
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三)项列明的
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② 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资
产负债表)
③ 加盖公章的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
衍生产品等)
④ 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
确认书》中勾选)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
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等)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
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个人投资
者问卷调查》或《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② 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
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详见本公告“二、募集相关规定”“(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1、募集场所”部分
相关内容。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肖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