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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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7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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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
人民币计算,认购、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
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四、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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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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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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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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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美元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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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44.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
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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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56、《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57、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8、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9、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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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7、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
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
融机构
6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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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标的指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价格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
民币)不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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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
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
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
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
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
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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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将针对
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其
中,美元基金份额在场外发售,人民币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
(1)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
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
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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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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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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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1.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
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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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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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购与赎回
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
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