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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671 号)进行募集。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
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国企改革 A 类份额和易方达国企改革 B 类份额
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公告易方达国企改革 A 类份额和易方达国企
改革 B 类份额的摘牌日为 2021 年 1 月 4 日,终止上市日为 2021 年 1 月 5 日(最后交易日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为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
式生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国企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选择已发生及拟发
生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股票作为样本股,以反映受益于国企改革的企业的整体表
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将全部发生及拟发生改革的国有企业公司作为待选样本;
其中已出台相关股权激励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的国企上市公司优先入选;
3)在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不超过 100 只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
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3%。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标的指数的政策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基
金份额退市风险;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3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24
八、基金的存续.............................................................................................................................2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42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3
十三、基金的投资.........................................................................................................................45
十四、基金的业绩.........................................................................................................................54
十五、基金的财产.........................................................................................................................5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57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二十一、风险揭示.........................................................................................................................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八、备查文件.......................................................................................................................107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国
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 元:指人民币元
29.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3. 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
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
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4.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35.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日,《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7.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48.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4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
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标的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
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
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7
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
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
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
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
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
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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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
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
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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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
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
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
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
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
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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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
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
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
部总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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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任职)、易方达
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
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任
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起任职)。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
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
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宋钊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9月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0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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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1 年 1 月 16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石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现代农业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沪
港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支持专员、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杨俊,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余海燕,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
生。
林伟斌先生,同上。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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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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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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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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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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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 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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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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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 类基金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徐桐桐
联系人:石向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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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
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无 0.25%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671 号文准予募集。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
易方达国企改革A类份额与易方达国企改革B类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
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国企改革A类份额和易方达国企改革B类份额
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易方达国企改革 A 类
份额与易方达国企改革 B 类份额退市,并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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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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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的易
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恢复上
市交易。(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和交易代码:场内简称:国企改革,扩位简称:国企改革
LOF,交易代码:502006)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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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 类份额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恢复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C 类份额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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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
回费率;
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T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T+7 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每笔
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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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1)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
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 0.10% 1.0%
100 万≤M<200 万 0.06% 0.6%
200 万≤M<500 万 0.03% 0.3%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投资群体。
(2)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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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与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0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6 1.50%
7 及以上 0.00%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1%,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1.1100=90,000.09 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申购 100,000 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90,000.0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0=90,090.09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A 类基金份额
为 90,090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0,090×1.1100=99,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9.9=0.10 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 90,090 份 A 类基金份额,退款 0.10 元。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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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天后(未满 730 天)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天后(未满 730 天)从场外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91.70 元。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3 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者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3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4、9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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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A 类份额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本基金 C 类份额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A 类份额场外份额、C 类份额的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场外份额的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转换的价格。
2、基金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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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8)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
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场外份额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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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 +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2%。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0.00)×2%÷(1+2%)=215.69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 份
注:本基金 A 类份额开通与以下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A 类份额、易方达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和易方达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
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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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入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
转入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者当日转换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9)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转换申
请的。
(10)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1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2)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4)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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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A 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转指定。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
3、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
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份额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恢复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 C 类份额已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
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
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
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三)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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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
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
证券账户下。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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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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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
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
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
46
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
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
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
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2)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5、融资融券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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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此外,本基金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开展融券业务。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踪。
(4)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48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9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6)、(17)、(1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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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
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
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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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12,007,456.71 94.14
其中:股票 112,007,456.71 94.1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75,773.64 5.69
7 其他资产 202,013.26 0.17
8 合计 118,985,243.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69,317.00 0.40
B 采矿业 8,003,774.40 6.76
C 制造业 57,961,487.68 48.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839,518.48 4.09
E 建筑业 3,967,484.00 3.3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42,956.50 0.97
H 住宿和餐饮业 349,965.00 0.3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891,929.65 5.82
J 金融业 18,827,320.00 15.91
K 房地产业 5,042,845.00 4.2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27,780.00 3.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3,079.00 0.75
S 综合 - -
合计 112,007,456.71 94.67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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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169,200 3,722,400.00 3.15
2 601888 中国中免 13,953 3,627,780.00 3.07
3 000858 五粮液 16,100 3,532,179.00 2.99
4 002415 海康威视 63,400 3,487,000.00 2.95
5 600309 万华化学 32,200 3,437,350.00 2.91
6 600036 招商银行 66,200 3,339,790.00 2.82
7 601166 兴业银行 174,900 3,200,670.00 2.71
8 600030 中信证券 126,300 3,192,864.00 2.70
9 600809 山西汾酒 10,100 3,186,550.00 2.69
10 000002 万科 A 139,400 2,970,614.00 2.5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中国
人民银行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
的规定。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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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29.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9,515.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0.05
5 应收申购款 37,048.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2,013.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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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 月 1 日。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LOF)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5.71% 2.96% -35.06% 3.22% -0.65% -0.2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01% 1.73% -14.83% 1.68% 1.82%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8.20% 0.67% 14.70% 0.65% 3.50%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3.47% 1.30% -25.20% 1.30% 1.73% 0.00%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5.29% 1.19% 30.06% 1.19% 5.23% 0.00%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3.20% 1.42% 25.29% 1.42% 17.91% 0.00%
55
自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99% 1.56% -22.68% 1.59% 20.69% -0.03%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杨俊,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余海燕,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7
58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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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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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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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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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
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
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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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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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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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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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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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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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
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
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的政策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将发生及拟发生改革的国有企业公司作为样本股,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
化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等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
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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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技术复制标的指数表现,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73
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
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与基金上市有关的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交易所交易基金份
额时,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相关基金份额交易可能无法成交;此外,二级市场交
易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2)基金份额退市风险。本基金存在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
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
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
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
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
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
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74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
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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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
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
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
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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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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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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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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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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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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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12)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85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86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8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88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督查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91
92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1)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93
9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8)、(9)、(14)、(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4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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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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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
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
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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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
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关数据。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99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01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2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0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04
105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
性公告 2021-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
方达国企改革 A 类份额和易方达国企改革 B 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
告
2021-01-05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01-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2021-02-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2021-03-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公告 ac
2021-04-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19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C 类份额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7-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
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1-07-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0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15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6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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