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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
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
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
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
金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
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
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
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九、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存在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光伏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
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56、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
联接基金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
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
能赎回。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
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1、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或者按照目
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的方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个交易日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
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按照
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
额净值,以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
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仍需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
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阶段性地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
券交易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
券交易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
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交
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8)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的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
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
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
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
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
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
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
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
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
构建、目标ETF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ETF的
赎回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
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
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
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
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
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
益价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
能力及预期、短期题材特征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
化视角综合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
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
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
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
投资决策。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股
票期权、股指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八)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及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
中的占比。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8、9、11、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1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光伏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证光伏产业指数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将主营业务涉及光伏产业链上、
中、下游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待选样本股,选取不超过50家最具代表性公司作
为样本股,反映光伏产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本
基金是以中证光伏产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ETF联接基金,以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本基金的目标ETF,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具有与目标ETF相似的投资目标,选用以上指数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
特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二)目标ETF终止上市;
(三)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四)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
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五)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可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
金。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标的指数
编制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标的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应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
再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
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投资于目标ETF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目标ETF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2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目标
ETF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如有)、
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二)不可抗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
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交
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8)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的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
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投资标的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
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应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
再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
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
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8)、(9)、(11)、(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1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