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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1年6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1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期时的流动性
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到期
日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
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
险、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
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日估值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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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8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 言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瑞达鑫红量化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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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瑞达鑫红量化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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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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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瑞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 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
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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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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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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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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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448室
法定代表人:李湧
设立日期:2020年3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96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308822
股权结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湧先生,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业务
助 理、营业部业务员、计划部业务主办、计财部科长;厦信证券北京营业部副
总经理;天同证券上海网上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职员、研究部研究员;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稽核监察部
总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厦门银行资管总监兼理财中心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任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瑞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葛昶先生,董事。历任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瑞达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现任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同时兼任瑞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杨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胡俞越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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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云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2、监事
王燕芳女士,执行监事,本科。历任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
财务部副经理。现任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王飞先生,监事(职工监事)。历任广发银行信息总行系统处网络管理主
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主管。现任瑞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湧先生,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胡囡女士,副总经理兼代任督察长,历任工行湖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科员、中间业务科业务主管,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客服中心负责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副经理、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现
任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代任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袁忠伟先生,武汉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21年
金融从业经历。历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总监、投资主办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郑州明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总监、副总经
理;现任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联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湧先生(主任),董事长兼代任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忠伟先生,投资总监,简历同上。
郭晓帆先生,交易总监,毕业于北京大学,历任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
助理研究员、交易部交易员;恒丰美林投资管理公司交易部交易员;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纽银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上海轩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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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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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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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
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
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
施。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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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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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
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
交易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
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
和监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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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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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成立时间:2001年03月0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152号
联系人:黄敬
联系电话:021-6433900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性综合类证券业务的经营机构,2001年3月
在深圳正式注册成立。公司系在原西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受让原农行上海浦
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基础上增资扩股组建而成。2017
年,华鑫证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成为上海仪电集团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上海
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21)全资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华鑫证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横跨基金、证券、期货三大领域的
综合金融服务机构。是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华鑫宽众
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在中国证监会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获评A类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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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秉承“以人为本、客户至上、专业专注、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
观,以成为专业化、有特色、竞争力强、风险控制良好的科技创新型金融服务
商为愿景,坚持“金融科技引领业务发展”的差异化发展道路,已逐步构建可
持续发展的金融科技创新驱动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交易、投融资、财富管理
等高品质的服务和产品。2021年12月,中国证券报举办的“2021中国证券业
金牛奖”评选结果发布,继2020年斩获“证券公司金融科技金牛奖”后,华鑫
证券继续凭借在金融科技领域的突出表现,再度获评该奖项。
2、主要人员情况
华鑫证券设立基金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员工均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基金托管部员工多人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鑫证券已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可以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基金托管部已在证监会核准范围内进行展业。基金托管部拥有独立
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华鑫证
券基金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华鑫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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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
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
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
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部已配备了专业而完善的团队和岗位,并在人员系统权限方面,
严格管理,遵循“权限最小化、相互监督制衡、岗位分离、集中管理”的原
则。
目前已制定《华鑫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各项业
务制度共计28项,其中,管理制度22项、业务细则6项。制度制定的外部依
据是以《基金法》为基础的基金行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内容涵
盖业务整体,对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开展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规范。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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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448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508室
电话:(021)53308822
传真:(021)53391135
客服电话:400-995-8822
联系人:陈彦
网址:www.ruida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44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508室
电话:(021)53308822
传真:(021)53391135
客服电话:400-995-8822
联系人:陈彦
网址:www.ruidaamc.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原本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504-2507
负责人:徐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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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484907
传真:(021)61484899
联系人:刘璐懿
经办律师:刘璐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23127316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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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14号
注册日期:2021年6月30日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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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
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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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认购费率
为1.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
费用为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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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
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
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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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微信交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认购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
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
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限制。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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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07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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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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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
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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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申购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
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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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
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
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
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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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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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
费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142.8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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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日,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0=10,5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日,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6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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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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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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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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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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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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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量化投资模型精选标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市场走势以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回撤与风险管理要
求,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量化的手段对股票进行精选,主要理念有两个:一是寻找在未来某段时
间内具备投资价值的优秀企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二是从多维的角度
对企业进行定量分析,增加最终投资组合的稳定性,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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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的选股策略如下:
(1) 量价选股策略
a. 本基金利用市场量价类数据对股票进行筛选。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解,参
考主动投资选股的经验,从相对波动性、交易充分性、价格偏好及波动健康程度等角度
对股票进行优选打分,通过最终分数的比较淘汰评价较差的对象,从而在全市场进行筛
选得到合适的股票组合。
b. 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不定期地对模型进行升级改进,通过增加新的
评价角度、改变打分阈值、缩小打分范围等措施,使得最终的投资决策能及时有效地贴
合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
c. 在量价模型筛选出的股票基础上,利用定量及定性的方式,剔除掉基本面不符
合选入标准的成分股,以及限制买入类的股票,进行二次优化。
(2) 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式分析股票在特殊时间的异常波动,找到具有预测
能力且具备可行性的事件操作方案,获得特殊事件带来的超额投资回报。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最高比例限制,力争通过分散投资避免个股黑
天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首先,本
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
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
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
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
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
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
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
5、可转换/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
量化估值模型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
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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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转股策略、条款博弈策略等。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
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
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0、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
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
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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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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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则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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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5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500只
股票,具备市场覆盖度广、代表性强、流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点。它能够反
映中国A股市场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
因素,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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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8,097,579.12 94.19
其中: 股票 98,097,579.12 94.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331,341.45 5.12
其中: 债券 5,331,341.45 5.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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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718,015.61 0.69
8 其他资产 - 0.00
9 合计 104,146,936.18 100.00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551,741.00 6.32
C 制造业 54,841,684.72 52.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3,884,238.00 3.74
E 建筑业 2,368,990.12 2.28
F 批发和零售业 3,944,289.67 3.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6,908.00 2.9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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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3,378,128.96 3.26
J 金融业 13,979,543.00 13.48
K 房地产业 3,357,217.00 3.2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0,299.00 0.8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51.65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6,368.00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73,620.00 1.32
S 综合 - -
合计 98,097,579.12 94.56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254,200 5,254,314.00 5.06
2 601601 中国太保 125,400 2,874,168.00 2.77
3 600015 华夏银行 302,100 1,679,676.00 1.62
4 601211 国泰君安 68,000 1,068,280.00 1.03
5 601336 新华保险 30,000 1,059,900.00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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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3986 兆易创新 7,400 1,043,622.00 1.01
7 600837 海通证券 101,200 1,042,360.00 1.00
8 601229 上海银行 150,000 996,000.00 0.96
9 601668 中国建筑 176,700 961,248.00 0.93
10 601677 明泰铝业 21,500 887,950.00 0.86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331,341.45 5.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31,341.45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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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658 21国债10 52,600 5,331,341.45 5.14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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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
对奥瑞 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等原因,于2021年09月28日收到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号) , 于
2021年10月14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5号) 。 对以上事件, 基金经理判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稳健,本次
处罚对公司影响可控。后续将继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
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5.11.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
情况。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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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混合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三个 月 -13.85% 1.46% -11.15% 1.20% -2.70% 0.26%
过去 六个 月 -14.72% 1.21% -8.39% 0.95% -6.33% 0.26%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今 -21.67% 1.27% -6.62% 0.94% -15.05% 0.33%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混合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三个 月 -13.96% 1.46% -11.15% 1.20% -2.81% 0.26%
过去 六个 月 -14.93% 1.21% -8.39% 0.95% -6.54% 0.26%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今 -21.95% 1.27% -6.62% 0.94% -15.33% 0.33%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变动的比较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 (1) 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07 月 14 日, 截止 2022 年 03 月 31 日不满
一年。
(2)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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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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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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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
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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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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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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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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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
纪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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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认/申购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与该认/申
购份额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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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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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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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款
项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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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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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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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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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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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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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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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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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十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
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流 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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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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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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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
启用的相关事宜。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
露。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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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
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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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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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
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
值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
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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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
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
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
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
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
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
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
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
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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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
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以下潜在影响:
(1)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拒绝,同时投资者
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
在差异。
(2)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相较正常情形下可能有所延迟。
(3)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基金暂停估值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可能被拒绝或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可能被延缓支
付。
(5)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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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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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都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势,加强对
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
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
风险;
(4)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
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
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份额的风险。
5、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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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
当日估值等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外汇交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
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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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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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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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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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
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
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约定 为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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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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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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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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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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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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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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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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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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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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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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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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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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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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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认/申购份额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与该认/申购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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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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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款
项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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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量化投资模型精选标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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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走势以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回撤
与风险管理要求,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进行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
化,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量化的手段对股票进行精选,主要理念有两个:一是寻找在未
来某段时间内具备投资价值的优秀企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是从多维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定量分析,增加最终投资组合的稳定性,降低风
险。
主要涉及的选股策略如下:
(1)量价选股策略
a. 本基金利用市场量价类数据对股票进行筛选。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理
解,参考主动投资选股的经验,从相对波动性、交易充分性、价格偏好及波动
健康程度等角度对股票进行优选打分,通过最终分数的比较淘汰评价较差的对
象,从而在全市场进行筛选得到合适的股票组合。
b. 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不定期地对模型进行升级改进,通过增
加新的评价角度、改变打分阈值、缩小打分范围等措施,使得最终的投资决策
能及时有效地贴合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
c. 在量价模型筛选出的股票基础上,利用定量及定性的方式,剔除掉基本
面不符合选入标准的成分股,以及限制买入类的股票,进行二次优化。
(2)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式分析股票在特殊时间的异常波动,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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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预测能力且具备可行性的事件操作方案,获得特殊事件带来的超额投资回
报。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最高比例限制,力争通过分散投资避
免个股黑天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
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其次,债券投资组合
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
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
值的影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
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
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
组合较高的回报。
5、可转换/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可交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
上,利用量化估值模型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
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主要的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转股策
略、条款博弈策略等。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征。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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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
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
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
应投资策略。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
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0、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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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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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则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
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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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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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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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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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44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2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湧
设立日期:2020年3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96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成立日期:2001年03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3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15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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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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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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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则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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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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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
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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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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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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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
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
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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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托管
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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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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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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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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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
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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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予以披露。中期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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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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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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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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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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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
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
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务时间: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3、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手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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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ruidaamc.com)、“瑞达基金”微信公
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95-8822(免长途话费)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ruidaamc.com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kf@ruidaamc.com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21-533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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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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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
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ruidaamc.com)进行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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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