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目 录 .................................................................................................................................................. 2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7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18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信诚沪深3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
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
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所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日,《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40.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
41.日/天: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
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
过场外或场内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通过对沪深300指数的跟踪复制,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
指数的有效工具。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5日《关于
核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72号)
的核准,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部函
[2012]42号),《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
1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信
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
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
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
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份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
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