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信中证中
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转型而
成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医疗保健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
系统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转型: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
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
容等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长信中证中
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并精选医疗保健行业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信中证中央企
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
月1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61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0年2月4日至2010
年3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于2010年3月26日生效。
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17:00期间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
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行相
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请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长信医疗保
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长信中证中央企
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0年4月1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7月20日开
始持续停牌。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本基金的复牌,具体复牌时间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
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