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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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3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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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恒生互联网科
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恒生
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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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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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内外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境外交易的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
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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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
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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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追偿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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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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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
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
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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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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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的
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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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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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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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拟投资的境外市场按市场规则或惯例开立境外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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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
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
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货数据。基金管理人也可为基金托
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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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以上,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为 20 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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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 SWIFT、境外网银、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
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
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
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
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
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
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对于要求某
一时点到账的境内划款指令,指令需要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
备,基金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结售汇指令,应于交易日当日 16: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并确认。对于跨境划款指令,应于付款日前 1 个工作日 17:
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境外证券交割指令,根据所投资市场的不同另行
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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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
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
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
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
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但如果
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
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
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修正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发送经修订或修
正的指令为止。
(五)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
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令
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
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
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六)指令授权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令无法
以 SWIFT 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在以合理审
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等书面指令。
(七)授权变更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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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名单、预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
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
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视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
需载明如下内容:
(1)SWIFT 指令发报方 BIC(Bank Identifier Code);
(2)SWIFT 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
(3)适用的 SWIFT 报文类型和 SWIFT 报文发送时间。
上述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2、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由此给基金资产以及交易对手方、
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
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
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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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
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1)境外证券结算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
给境外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另行约定)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
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
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
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
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
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期货保证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 14:00 之前以电邮、传真等方式发送期货经纪商的关于追加保
证金等事项的报告(statement)给基金托管人,并同时在与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截至时间点前
发送境外账户划付保证金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保证境外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支付保证金。
如出现影响按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尽力
与期货经纪商争取宽限期或其他解决方法。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时效或金额错误而出
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
过失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期货、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寸不足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尽力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明示清算顺序,如
无基金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外托管银行按照先现货,后期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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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给期货清算经纪商,基金管理
人负责核对其前台交易数据与期货清算经纪商数据,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并保证其得到安
全划出,并立即通知境内托管人。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到账的异常情况,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非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垫付。对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
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3)境内证券结算指令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
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
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
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
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双方按照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双方按照签署的《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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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
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
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退补款、现金差额的结算。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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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
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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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
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
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
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
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
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
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
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
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
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
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我行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
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
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均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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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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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