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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12月2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法定代表人:王铁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
公)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五、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
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3、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
易资金的结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3、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4、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
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用于办
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
存管关系。 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执行。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
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
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六、指令
的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证券交易所场内业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证券交易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
证互转指令, 即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
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
划款。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内
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
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
则执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商,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
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就基金
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
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
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
记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
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
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
时点前,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
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 并必须于
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
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 如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
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
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
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 基金管理人在
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
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收违约、 但基金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
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
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
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 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
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
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
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
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135-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