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60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
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6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睿丰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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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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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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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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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58.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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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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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9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
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兼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
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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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
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
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 DC 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
家赔偿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等
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
《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
《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江商学院 EMBA28 期春季班学
习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担任北京市至元律
师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
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 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
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
11
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
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会计系讲师、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甘肃公司业务二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