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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
年7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1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主要
存在以下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持有期,在基
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不含当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调整管理费率和/或托管费率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
更新,费率调整事项于2023年7月31日生效,并同步更新了股权结构。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9月1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侧袋机制 ................................................... 93
十八、风险揭示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 15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银价值增长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价值增长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申请赎回或转
换转出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3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
转入份额而言)
39、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该基金份额3个月持有期
起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不含当日)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基金份
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在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
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0、《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武俊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武俊先生,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蕾女士,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技术产
业园区支行员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财务核算中心科长,上海银
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部高级经理、总行计
划财务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
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
总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
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级经理
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融市
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上银基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
师,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
测试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士。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
业部理财分析师。现任上银基金投资副总监,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高质量优选9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陈博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银丰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尚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董事任职资格尚待银保监会批准),本公司党委书记。哲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
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
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
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
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
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
责人、党委书记、行长,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22年1月11日,沈仁康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1月1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
意,由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
任董事长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
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
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
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
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
要战略,五大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聚焦“化风险、扩营收、稳
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高扬正气、夯实基础、重塑形象,坚持稳字当头,
发扬四干精神,全面构建“五字”政治生态,全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全
面构建风控和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317.40亿元,同比增长22.53%;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69.74亿元,同比增长1.80%。截至2022年2季度末,总资
产2.5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2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47万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9.41% ;总负债2.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47%,其中吸收存
款余额1.6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88%;不良贷款率1.49%、拨备覆盖率
185.74%,资产质量保持稳定;资本充足率11.75%、一级资本充足率9.64%、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04%,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98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
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2年全球银行1000强”
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79位,较上年跃升20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
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
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
完整与独立。截至2022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7名,
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17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22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4只,规模合计2506.77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联系电话:021-68475508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康青帝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联系电话: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何倩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蒋文峥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62680166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孙志丹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燊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联系电话:010-86325104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2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王默飞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373号3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随飞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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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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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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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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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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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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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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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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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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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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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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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高扬
客服电话: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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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王凤玲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3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丹妮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4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张入月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黄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左琴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1701室(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陆瑾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
角中国华润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自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崔泽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崔泽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11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15,041,536.94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284)
10,358,092.97 元,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285)204,683,443.97 元。募
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8,98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
集的有效总份额为215,041,536.9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0,358,092.97 份,C 类基金份额 204,683,443.9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84,349.6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8,416.91 份,C 类基金份额
175,932.72 份。两项合计共 215,225,886.5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
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申请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认购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
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
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投资人在该基金份额3个月持有期
到期日前提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单笔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A、C两类
基金份额,其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于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投资人重复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
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 - 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46,826.12份A类
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
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用,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1.50%,且随持有期限长短而
变化。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
9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90日(含)但小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为90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50%=53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0=105,47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日,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47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90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及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基
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进行优化配置,并充分发
挥专业研究能力,挖掘市场潜在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
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35%-6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同时辅
以“自下而上”股票精选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
动态优化资产配置,以研究驱动个股精选,重点投资于可持续创造超额收益的
上市公司及行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宏观
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各类资产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及筛选股票样本,同时基于基
本面分析研究,在考虑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重点关注自身景气度较好,
具有内生或者外部因素驱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行
业或公司。本基金从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发,精选出竞争格局良好,基本面优异
的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成长能力、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
对备选股票池中标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能力:通过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选择高成长收益的
上市公司,考察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
率等。
②盈利能力:通过评估公司,选择盈利质量高的上市公司。考察的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总资产收益率(ROA)
等。
③估值水平:通过评估当前市场估值水平的合理性,选择目前估值水平较
低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考察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
市销率(P/S)、PEG、EV/EBITDA、自由现金流折现(DCF)等。
(2)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标的公司产品竞争力、行业发展空间、
行业竞争格局、财务管理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能力。
①产品具备竞争优势。公司能够在技术、资源、品牌、创新等方面取得竞
争优势,开拓市场份额,提高收益率。
②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空间广阔,公司自身行业地位显著,
市场竞争力较强。
③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公司已建立规范的治理机构、完善的经营
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措施,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明确的规划和方向。
在以上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持续跟踪相关指标的趋势变化,
着重考察个股公司或所属行业的内在价值及成长空间:
A、价值性:指企业具备良好的盈利质量,稳健的财务数据,可持续的商业
模式。主要通过考量企业的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净
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属性。
B、增长性:企业历史增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
因此,本基金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
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增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增长性的
依据。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增长性的同时,关注未来盈利的可持续性。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不定期对选股的具体策略进行调整改进,
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
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
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久期策
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融工
具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
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
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
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
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
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
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
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
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
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
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
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
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
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5、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
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
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
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
开展投资决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
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
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基本面因素,评估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
险。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
值。
8、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
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
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标的股票有着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点,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样债券
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能够较好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变动趋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7月2
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日,报告期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0,860,892.48 56.88
其中:股票 60,860,892.48 56.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984,623.91 18.68
其中:债券 19,984,623.91 18.6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304,476.23 22.71
8 其他资产 1,852,630.36 1.73
9 合计 107,002,622.9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147,096.48 43.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2,571,014.00 12.6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18,842.00 4.5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623,940.00 0.63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860,892.48 61.0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900 7,975,500.00 7.99
2 000858 五 粮 液 33,400 6,744,462.00 6.76
3 600036 招商银行 129,200 5,452,240.00 5.46
4 000333 美的集团 87,600 5,290,164.00 5.30
5 601888 中国中免 19,400 4,518,842.00 4.53
6 601398 工商银行 924,100 4,407,957.00 4.42
7 603816 顾家家居 70,070 3,968,064.10 3.98
8 688036 传音控股 38,426 3,428,751.98 3.44
9 000568 泸州老窖 12,900 3,180,366.00 3.19
10 603365 水星家纺 209,300 3,135,314.00 3.1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984,623.91 2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84,623.91 20.0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4 大秦转债 87,500 9,542,582.19 9.56
2 127012 招路转债 43,780 5,000,862.26 5.01
3 113052 兴业转债 43,990 4,912,430.79 4.92
4 110067 华安转债 4,800 528,748.67 0.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经分析,上述处罚事项对证券投资价值未
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对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要求。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882.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50,491.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6,256.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52,630.3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4 大秦转债 9,542,582.19 9.56
2 127012 招路转债 5,000,862.26 5.01
3 113052 兴业转债 4,912,430.79 4.92
4 110067 华安转债 528,748.67 0.53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31日 0.00% 0.02% 0.04% 0.44% -0.04% -0.42%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4.78% 0.74% -3.56% 0.72% 8.34%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1年12月20日-2022年6月30日) 4.78% 0.71% -3.52% 0.71% 8.30% 0.00%
2、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31日 0.00% 0.02% 0.04% 0.44% -0.04% -0.42%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4.61% 0.74% -3.56% 0.72% 8.17% 0.02%
自基金合同 4.61% 0.71% -3.52% 0.71% 8.13% 0.00%
生效起至今(2021年12月20日-2022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5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A
2、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C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2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
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截至本报告期
末,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
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票期权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
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11、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
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
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
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3、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
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4、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本招募说明书“十
一、基金资产的估值”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
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
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
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7)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资产,其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
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本基金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持有期,
在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不含当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基金份额的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
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
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
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
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
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
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
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
金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笔基金份额需至少
持有满3个月,在3个月持有期到期日(不含当日)前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具体请投资人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个股和
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
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
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
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
有所延迟。
③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同
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同,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申请可能被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申请
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采用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
会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汪 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
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种类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进行优化配置,并充分发
挥专业研究能力,挖掘市场潜在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
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35%-6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标的股票有着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点,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样债券
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能够较好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变动趋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
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汪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35%-6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及基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于10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
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进行配合。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
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9、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电子对账单。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
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
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
您的预留联系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
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0231999进行申请,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
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并
同意后,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
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电话(021-6023 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
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
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021-60231999)、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0-08
2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1-10-08
3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1-10-08
4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1-10-08
5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1-10-08
6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0-08
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0-22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0-22
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募集期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1-12
1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1-12
1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1-11-12
1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 2021-11-18
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刊和规定网站
1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泰君安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1-18
1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光大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1-18
1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募集期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1-22
1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1-11-26
1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募集期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2-06
1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募集期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2-13
1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2-13
2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2-16
21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2-21
2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1-12-31
2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1-01
2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 2022-01-07
部分基金新增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刊和规定网站
2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鼎信汇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1-14
26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1-27
2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攀赢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2-11
2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3-17
2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植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3-21
3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4-15
3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部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4-22
3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4-22
33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4-22
3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航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5-06
3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航证券调整部分基金销售时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5-07
3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 2022-05-1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刊和规定网站
3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系统维护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6-17
3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6-20
3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交通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6-22
4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6-27
4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安信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6-27
4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6-30
4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泛华普益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7-01
4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7-18
45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7-21
46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7-21
4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7-29
4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8-31
49 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2022-08-31
5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金财富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9-09
5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2022-09-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cam.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2、《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上银价值增长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