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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智选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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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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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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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循下列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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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11、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管
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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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标准、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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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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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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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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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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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
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
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
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
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
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
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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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费、
交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
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
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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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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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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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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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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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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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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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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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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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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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
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其他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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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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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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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
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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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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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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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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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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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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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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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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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智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